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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生如何应对司考阮齐林
 作者:佚名     2007-3-14 15:25:10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将来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不能不面对司法考试。建议大家在校期间早作准备,避免就业以后感到被动。刚刚参加工作都想好好表现,恐怕没有时间也没有条件全身心投入复习应试。仑促上阵,一试不过、再试不过……。不仅着急,面子上恐怕也挂不住。司法考试其实是“竞赛考”而不是“过关考”,每年的通过率大概在10%,也就是说,只有成绩在全部报考人员前10%的人,才能取得资格。谁也没有把握保证自己不会成为“分母”。目前“司考人士”水平参差不齐,其通过难度还没有10%比例显示得那样可怕。如果再经历几年“大浪淘沙”,剩下100%科班出身的“精英”级司考人士,其竞争就非常惨烈了。所以建议大家早准备、快通过。
    对于法学专业本科生,在准备司法考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看一看、做一做历年试题。 
    历年试题对应试的参考价值最大,是了解考试重点和特点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途径。看一看、做一做历年试题,一方面了解考试的特点,指导复习;另一方面测一测还有什么不足,予以弥补。
    二、适当地背一点法律条文、立法、司法解释
    这与平日的学习具有互补作用。大学法科教育,因为授课教师不同有很大的差异。但总体而言尚未与司法考试完全接轨,重视基本概念、理念,不重视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对应付司法考试而言,这是薄弱环节,应当补上。我讲刑法课时,发现大多数同学只有一本刑法学教材,没有刑法典和刑事司法解释。其实,刑法典既是刑法学说的结晶,也是司法实务最本原的东西,刑法学教材也是都是围绕着法条阐述的,再说得直白一点,就是对法条的学理解释。而司法解释,更是对法条适用中疑难而常见问题的解释。建议大家每学一门法律,手头必备一本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汇编,养成经常查阅翻看的习惯。
 就刑法而言,建议大家:①背下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条文“第2、3款”的内容。②背下立法解释;③熟读重要的司法解释。例如:(03’36题)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A.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B.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人;C.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杀人;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答案(CD)就在刑法第240条第4项、第399条第2款、第294条、第310条第2款之中。03’第33题的答案就在总则死刑的法条规定之中、03’第31题答案就在挪用公款的立法解释之中。
    三、适当看一点案例、作一点习题。
    对于初学者,由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的供法学院校学生使用的教学案例集或案例教程,比较合适。对于程度较高者,也可以看一看有关出题老师或权威学者编写的教材,这对于正确把握疑难、争议点很有帮助;或者看一看法院编写的案例集,如最高法院出版的案例选或《刑事审判参考》一类的刊物,这对于弥补司法经验不足的缺陷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练习提高熟练程度。考试时3小时做100道题与平日30分钟做一道题是两码事,没有熟练程度是难以取得好成绩的。
    四、培养起“拿分”的意识
    既然是应试过关,当然以高效拿分为目的。培养拿分意识,首先应当知道:
    1、掌握某一知识点与在该知识点能拿到分数不是一回事。如受贿罪,谁都知道是重点罪名,需要重点把握,但是在这方面真的出题时,可能因为题型难度(多选)和分量大(4个案例),还是拿不到这区区1分。
例如:2003卷二多选第38题:下列关于受贿罪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甲系地税局长,1993年向王某借钱3万元。1994年王某所办企业希望免税,得到甲的批准,王当时就对甲说:“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还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但甲始终不置可否。2003年5月甲因其他罪被抓获时,主动交待了借钱不还的事实。甲不构成受贿罪
B.乙的妻子在乡村小学教书,乙试图通过关系将其妻调往县城,就请县公安局长胡某给教育局长黄某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给胡某2万元钱,胡将其中1万元给黄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本案中,黄某构成受贿罪、胡某构成介绍贿赂罪。乙构成行贿罪
C.丙为贷款而给某银行行长李某5万元钱,希望在贷款审批时多多关照。李某收过钱,点了点头。但事后,在行长办公会上,由于其他领导极力反对发放此笔贷款,丙未获取分文贷款资金。李某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由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D.丁系工商局长,1995年在对赵某所办企业进行年检时,发现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要求,就要求其补充材料。在某些主要材料难以补齐的情况下,赵某多次找到丁,希望高抬贵手。丁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就为其办理了年检手续,但未向赵提出任何不法要求。2001年丁退休后欲自己开办公司,就向赵某提出:6年前自己帮助了赵,希望赵给2万元作为丁自己公司的启动资金,赵推脱不过,只好给钱。丁应当构成受贿罪
答案:ABCD
从这种题上拿分,简直可以称之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类似如2003司法考试卷二多选刑法第35题(抢劫抢夺问题)、第41题(因果关系)、第42题(犯罪形态)、第47题(侵占问题)、第48题(共犯问题)等。
    2、也有一些看似很难,其实很容易拿分的题。
如:2003多选第44题,对涉及增值税专用发标的犯罪案件,下列哪此处理是正确的?
A.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B.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的,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罚
C.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D.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按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答案:ACD
    对于这题,只要知道刑法第208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轻易作答,稳拿1分。类似这样的试题也不少。
 也就是说、在两个考点上虽然都具备基本的知识。但是,一个不一定能拿分;一个能确保拿分。
    3、哪些是很难拿分的考点呢?
    通常是一些人人知道的重点、基本点:如间接故意、错误、共犯、形态、罪数、自首以及分则的常见罪外,如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罪、受贿等。基本的永远是重要的,必须很好掌握,但是不要过分依赖从这方面拿分。
    4、哪些是容易拿分的考点呢?
    首先是法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困为如果在这方面出题测试对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熟悉程度,答案非常明确,没有斟酌的成分,也不需要丰富的经验。简单对号入座就行,但前提是必须知道或熟记该法条和司法解释。很多司考成功人士的经验之一是熟悉法条、司法解释。我觉得,这倒不是因为法条、司法解释占的分值特别高,而是因为知道就可确实拿到分。
其次,是一些所谓生僻的、非重点问题。因为考虑到这类“偏题”大家都不熟悉,所以一旦出题往往较为简单。只要了解,就可拿分。偏题难在其“偏”,不易被重视、注意到,即不易被押中。可是一旦押中,可从上稳拿分数。既然偏,当然出题的概率较低,所以对其不能叫“押”,而只能广泛复习。
    5、如何应对呢?
    (1)注意“点”、“面”结合。所谓点,是指重点、基本点咽为出题概率极高,自然是需要重点掌握;所谓“面”,是指金面。
    (2)善于对不同问题作不同程度地掌握。对于重点问题,应当深入、细致、全面掌握;对于面上的问题,只需要浅浅地了解就足够了。对于一些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则记住就可。即所谓“面面俱到、程度不同”。
    (3)从考试技巧上讲:
    ①合理分配时间,不要在不可能拿分的题上过多消耗时间。其中题量大、含有斟酌因素的多选题最难,遇到这样的题,随便猜猜就过去,不要纠缠。因为一道多选题四个案例,题量相当于四个单选题而且负“连带责任”,但也只是1分。没有必要在上面费神费力。
    ②遇到难题保持平稳心态。既然司法考试题中总有一些不可能拿分的题,遇上了拿不到分,这很正常。这种题一般只占15%左右,你拿不到,别人也拿不到,无关大局。重要的是:考试时避免在这种题上花了功夫、坏了心情.还是一无所得。③单选和任选题较客易拿分,一定要认真仔细完成,不要轻易放弃。从得分成效上讲,应寄希望于在简单题上拿分,而不能寄希望于在复杂题上拿分。
    ④案例分析题得分一般出入不大,答题不求深入细致,但求按照分值分配时间,掌握好时间节奏,有机会把每一题都做一下。因为案例题通常出在重点、基本知识上,分值较高,一题占8分10分。
为了避免考生成绩大起大落,大喜大悲,也为了拉出层次,往往在一道案例题中,设计出难度不同的分点,且各得分点一般不负连带责任,答对多少就得多少分。只有给每一题分配合理的时间,平时的实力就能够得到充分的表现,偶然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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