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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口诀
 作者:佚名     2007-3-14 10:55:11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

  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奸;

  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

  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

  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

  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

  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

  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国安;

  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

  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

  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

  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

  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国安,

  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

  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以下是级别管辖:

  法院专职管审判,基层法院是骨干;

  刑事案件大多管,无期/死刑往上传,

  上院接案忙判断,不够标准往回返,

  检察机关权力大,送上以后不退还;

  国家安全和老外,死刑无期归中院,

  一人有罪往上传,全案一起连锅端,

  上院认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审判;

  两个高院挺清闲,不归自己不审判,

  死刑复核最高管,权力下放挺混乱,

  杀人放火与强奸,危害公共与治安,

  毒品管得比较严,甘肃两广云贵川。

  巧记复议管辖:

  复议就是找上级,省级/中央不可以,

  地方不能管直属,自己部门可处理;

  地域管辖比较难,犯罪之地是关键,

  流窜犯罪民愤大,管制缓刑居地管;

  几个法院都有权,谁先受理谁先管,

  犯罪主地要合适,必要之时可以转;

  国际犯罪影响大,谁能捕获谁能判,

  车船飞机停靠地,列车再加目的站,

  跑了和尚不跑庙,国外犯罪原籍管,

  使馆虽说中国办,可是也按外国算,

  老外国外欺负人,他一入境咱就办;

  服刑罪犯有漏罪,一般要归原审管,

  服刑之地犯罪地,若是合适可以转,

  服刑其间又犯罪,服刑之地必须管,

  脱逃其间犯了罪,哪里发现哪里管,

  这些囚犯真麻烦,不如一枪崩了算;

  现在军民搞共建,可是审判分开算,

  只要不是穿军装,一律就归地方办,

  军事秘密不要沾,粘上就归军队管,

  铁路法院管自己,有点争议地方判。

  关于拘留:

  被发现,有证明,

  被指证,畏罪行,(“畏罪”自杀/“畏罪”潜逃)

  毁证伪证加串供,

  多次流窜与合伙,

  不讲真话身不明;

  公安机关来执行,

  县级以上开证明,

  通知/讯问各一日,

  没有问题就放行。

  三日上报检察院,

  七天之内作判断,

  普通最长十四天,

  三十七日最长限。

  敢于逮捕

  三证三期一徒刑,

  一批一决一执行,

  通知/讯问各一日,

  不妥释放发证明。

  注:“三期”:重病/怀孕/哺乳,与劳动法“三期”区分。

  第一部罗马历史上的成文法:《十二表法》;

  第一个形成宪法的资产阶级国家:英国宪法(“近代宪法之母”);

  “第一个人权宣言”:《独立宣言》/美国;

  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美国宪法》;

  第一部欧洲大陆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

  第一部资本主义社会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

  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宪法:1919《魏玛宪法》(《德意志共和国宪法》);

  规模最大(第一)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1900《德国民法典》(“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

  第一部日本成文法典:《大宝律令》;

  第一部日本宪法:《明治宪法》。

  今年司考第一次考法制史(律考86-92有考),那就记一记第一次吧: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

  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战国/魏/李悝;

  第一次改法为律:商鞅/秦;

  第一次废除肉刑:汉文帝;

  第一次确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

  第一次“八议”入律:《魏律》;

  第一次“官当”入律:《北魏律》/《陈律》;

  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

  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

  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北齐律》;

  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

  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

  第一次规定“十恶”:《唐律疏议》;

  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

  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大明律》;

  第一次设立大诰:明太祖/朱元璋;

  最后一部(倒数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

  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读此口诀,记忆34种从重情节

  情节加重犯,罪名多又乱,读过此口诀,记忆不困难:

  幼女跟儿童,索贿与累犯;

  内外勾结犯国安,利用武/警搞叛乱;

  四个未成年,

  教唆毒品与贩黄,引诱聚众搞淫乱;

  四个国家干,

  失职造成破产,掌握机密逃窜,非法拘禁和诬陷;

  三个司法员,

  伪证毁证妨作证,逼供引起人命案,非法搜查进房间;

  拘禁殴打又侮辱,利用卖淫促三产,

  假币制造运与卖,保护区里树乱砍,

  邮政人员搞偷窃,个人挪用特殊款,

  走私武装掩,冒充警察骗,缉毒人员护毒犯,

  毒犯二进宫,制黄又乱传,监管虐待死与残,

  骗汇伪造报关单,有关人员帮着干,

  战时破坏与阻碍,军队装备与人员。

  虽然有口诀,别忘把书看,苦干加巧干,司考要过关。

  满意您就给朵花,不好请别扔鸡蛋。

  关于结果加重:

  1.抢劫: 入户上车抢银行,多次巨额有伤亡,冒充军警持着枪,特殊物资不能抢。

  2.强奸: 当众轮奸,多人伤亡,情节恶劣。

  从轻从减和从免,要看情节和表现,

  第一等,应当免,没有损害中止犯,

  第二等,可以免,自首罪行轻,毒品收前铲,

  第三等,应减与应免,两个过当胁从犯,自首立功双表现,

  第四等,可减免,

  国外犯罪已判,重大立功表现,贿赂双方交待,小额贪污退款,

  第五等,是从犯,从轻从减和从免,

  第六等,可轻可减又可免,聋哑盲人预备犯,邪教良心有发现,

  第七等,应当减,造成损害中止犯,

  第八等,应当从轻和从减,不满十八坏少年,

  末一等,可以从轻和从减,教唆未遂精神病,自首/立功未遂犯。

  个人所得税每年1-3分,记一下吧:

  1.应纳:

  工薪承包个体户,

  特许稿酬和劳务,

  股息利息加红利,

  偶然所得转与租。

  2.免纳:

  政府/组织发奖金,(省部级以上)

  国债利息国家补,(补贴/津贴)

  三费两金一赔款,

  外交离退老干部。(离退休干部/职工)

  3.可减:

  残疾孤老和烈属,自然灾害受痛苦;

  减免不能太随意,财政部门来作主。

  注:福利费/转业费/复员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

  与民诉先予执行的四费一金一报酬对比记忆: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抚恤金/劳动报酬。

  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金也免税。

责任编辑: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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