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监管人员孙磊因值班期间玩忽职守而导致死囚自缢牢中,12月30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孙磊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追溯至2005年5月25日凌晨3时至8时,浦北县某看守所安排孙磊和治安员余锋值班。凌晨3时10几分,孙磊和余锋从电视监控画面中发现被关押在北一仓的死刑犯胡东突然醒来,并穿长衫长裤在监仓内来回走动十多分钟,孙磊误以为胡的脚链已脱,便叫余锋到监仓门巡查,发现胡的脚链未脱并仍在睡觉。凌晨3时20几分,孙磊到办公室找药片后到会议室旁活动肢体,随后回到值班室找水吃药,然后继续在值班室填写当晚的值班记录,而治安员余锋在电视监控室挨着椅子睡着,致使监仓内的一切活动完全脱离监控。凌晨3时50分,孙磊在值班室内听到外边有人叫“管教,监仓有人吊颈”的喊声后,匆忙拿钥匙到北一仓开锁,发觉拿错钥匙后,再叫余锋转回值班室拿来北一仓钥匙开锁入仓,这时,北一仓的在押人员已将胡东解绳托下,孙磊用手试探胡东的鼻子已停止呼吸,罪犯胡东自缢身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致使浦北县某看守所发生一犯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本案中,被告人孙磊在负责该所已收押一个重刑犯(已判决并经高院核准)为重点监管对象,属监管对象的重中之重,但被告人孙磊不认真履行职责,并违反看守监规制度。使本来能制止的事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首先,未能按桂公(监管)〔1999〕12号《值班看守岗位工作规范》中“值班人员巡视间隔不得超过20分钟”的规定进行第二次巡视,致使死刑犯胡某自缢有可乘之机;其次,被告人匆忙在值班室错拿北一仓的钥匙,对制止紧急情况延误了宝贵的时间,致使死刑犯胡某自缢身亡得逞,其行为违反了《值班看守岗位工作规范》中“值班人员要随身携带监门锁的钥匙”的规定。综上,被告人孙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并准备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