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原宜春市委副秘书长聂小洪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做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聂小洪,原任宜春市委副秘书长、宜春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处长,正处级。2004年至2006年,聂小洪每年春节前伙同宜春宾馆副总经理叶化莲(已死亡)、宜春宾馆餐饮部经理陈常清(另行处理)虚开票据套取宾馆招待费共计8.5万元,聂分得3万元。
2003年至2006年春节前,聂小洪伙同接待处出纳黄艳芳(另行处理)、接待处办公室主任李荣夏(另行处理)共同贪污走访经费3.6万元,聂分得1.2万元。
2005年底至2006年初,聂小洪伙同黄艳芳、接待处会计甘宇红、接待处司机刘春萍(另行处理),在市接待处行政账上虚报发票,共同贪污22029元,聂分得7029元。
2002年12月3日,聂小洪在宜春宾馆账外报销个人发票贪污22788.2元。聂于2005年在黄艳芳从宜春宾馆餐饮部虚开的4万元票据上签字核报,用以冲抵聂以外出参加系统会议为由在宜春宾馆餐饮部拿走的1万元,另3万元由黄艳芳以市接待处送聂儿子升学名义当着聂的面送给聂妻。
2002年至2004年春节前,承接市接待处下属单位锦绣山庄和宜春宾馆装修工程的杨剑、陈伟佳为了尽快结到工程款,先后分别送给聂现金1.8万元、布艺沙发一套(价值2700元)。2004年7月,聂小洪以借钱为名向陈伟佳索要现金1万元,至2006年4月底,聂才特意叫其侄聂某到上海找陈伟佳退还1万元。事后,聂为付杨剑、陈伟佳工程款一事向宜春宾馆和锦绣山庄领导打招呼。
2002年4月至2006年4月间,时任接待处处长的聂小洪违反国家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用国有资产私设帐外帐,并决定将其中256430元以加班补贴和发放福利等名义私分给接待处全体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