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档案”引入工程建设领域
●4月15日起已在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和广西试行
●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限制在一定时期或者永久不得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建筑市场
正义网北京5月8日电 为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的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4月15日起,在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和广西等五省市、区的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
《通知》要求,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竣工验收等过程或环节中发生的单位或个人行贿犯罪案件,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后,由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将行贿犯罪主体情况、犯罪基本事实和处理结果等基本情况及时录入,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进行查询。
《通知》规定,建设、交通、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等过程中,应当向参与上述承发包活动的从业单位或个人住所地的检察机关查询有关工程建设从业单位或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并向建设、交通、水利行政监督部门汇报相关情况。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有关职能部门将依照法律规定和管理职权,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限制其在一定时期或者永久不得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建筑市场;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者扣除一定的信誉分;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通知》要求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中,逐步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通知》指出,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探索和创新。各级检察机关和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