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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知识点及考点预测
 作者:佚名     2007-3-14 11:36:19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2004年司法考试将近,各位考生在全面复习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当注意对历年律师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中常考的重点知识予以把握,另一方面对2004年的新增知识点也要给予相当的重视。在本文中,我们谈一下2004年理论法学,即法理学、法制史和宪法学这三科中新增加的知识点,并对可能出现的有关新增知识的考点进行预测。

  法理学

  200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部分的增删幅度很小,大纲和指导教材中绝大部分的内容都没有变化,只是对2003年大纲中的一些表述欠妥的地方以及文字编排上的失误做了修改和弥补。这是因为2003年在2002年的基础上已经作出了较大幅度的内容增减和体例编排的调整,此种增减和调整已经切实的落实到2003年司法考试的试题当中。故对于2004年而言,2003版本的法理学大纲正处于较为成熟的时期,今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核主要针对各个知识点进行挖潜,包括理论深化和实际应用两个层面。因此,考生应当着力看一下2003年增加的知识点,它们依然是法理学知识体系中比较新的内容,具体包括如下几点:

  1.法的本体论部分的新增点:(1)在法的概念中,增加了“法律职业的含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的内容;(2)增加了“法的价值”,要求了解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法的价值的种类和法的价值的冲突等内容;(3)在“法的要素”中,增加了“法律概念”;(4)在“法的渊源”中,增加了“法的渊源的一般规定”。

  2.法的运行部分的新增点:(1)在“立法”一节中,增加了“立法与法治”、“立法权限”、“立法的基本原则”;(2)在“执法和司法”一节中增加了“司法体制”的含义:“当代中国司法体制”的特点;法官与检察官的“职业化”改革:“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及其意义;(3)在“守法与违法”一节中,增加了“守法的主体、目标与要求”、“守法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4)在“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一节中增加了“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和“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5)在“法律监督”一节中增加了“国家的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3.法的演进部分的新增点:(1)在“法的历史发展”中增加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继承的内容”;(2)增加“法的传统”一节,要求掌握法的传统的含义,中国法的传统的特点,法律文化的含义,法的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关系;(3)增加了“法的现代化”一节,要求掌握“法的现代化”的含义、动力、目标、类型,和“法的现代性”,以及“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和特点”;(4)“法治理论”单独成为一节放在本章中介绍。

  4.法与社会部分的新增点:(1)增加了“法与科学技术”之间的关系;(2)将“法与政策”的关系,“法与国家”的关系,合并为“法与政治”一节;(3)增加了“法与宗教”一节;(4)增加了“法与人权”一节。

  2003年法理学试题共12题,单、多、任意选择的比例为5:3:4,其中对新增知识点的考核主要集中多项选择和任意项选择题中。例如,第31题涉及解决法的价值冲突问题的原则(法的本体论部分新增);第84题涉及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法律思维之间的联系(法的运行部分新增)。单选题则将多个具有可比性的新增点放在一起加以考核,例如,第5题涉及法与道德、宗教、科学技术和政治关系(法与社会部分新增)。除了上述对典型的新增点予以考核之外,2003年法理学试题还将大纲调整较多的知识点进行考核,如第4题涉及法治的概念和理论问题等。总地来说,新增和调整过的知识点在全部试题中所占的比例约为1/4至1/3.

  就2004年的试题而言,由于出现600分制改革,因此法理学所占分值约为18至20分,预计单选题将出现7至8道,所占分值比例约为卷一的5%至6%,多选及不定向选择题一共将出现5至6道,所占分值比例约为卷一的6%至7%。此外,卷四中的主观题极有可能用一种全新的方式考察大家对法理学的掌握。

  就大纲规定的基本考察要求而言,应试人员应当准确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熟练掌握相关知识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提炼法律问题,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具体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掌握法理学概念、知识、原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于2003年的新增点,在2004年考试中仍然具有新增点的意义,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值得大家认真对待:(1)对于已经测试过的新增知识点,仍需加以掌握;(2)注意法的本体论第三节法的要素中的法律概念及其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辨析关系,2003年第81题与其擦肩而过并未考到;(3)注意2003年立法与司法部分的新增内容,尤其是这些知识点的实际运用,如与立法法以及相关诉讼原则,规则之间的联系。2003年第3题和第33题,分别涉及这两方面的内容;(4)法的传统与法的现代化是2003年未涉及的专题性知识点,注意同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相联系;(5)法治理论仍然是重中之重,注意从回答主观题的角度予以掌握。

  法制史

  2003年,法制史首次列入司法考试大纲,因此可以说法制史的知识点全部都是新增内容。在此基础上,2004年司法考试法制史部分可以说没有增删任何内容,除了对于个别字句的斟酌进行调整之外,几乎是原封不动地保持了2003年大纲和指导教材的原貌。在考查的基本要求上,2003年《大纲》规定,应试人员应当掌握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及相关思想内容,了解其发展变化过程;把握法制历史的发展脉络,通过贯穿法制史料,理解古今法制的传承特点和历史联系性。

  就2003年考试中的法制史试题来看,单、多、任意选择题的比例为3分、6分、1分。预计2004年司法考试中,法制史的单选题将出现5至6道,所占分值比例约为卷一的3%至4%,多选及不定向选择题一共将出现5道左右,所占分值比例约为卷一的6%至7%。

  由于法制史这一科目具有稳定性强、实用性差的特点,因此,该科目的原有重点仍是重点,各位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注意对于专题性知识点加以把握,如唐朝的立法文件,清末的变法修律等,不要把精力过多地花在特别难于记忆而又缺乏规律的细枝末节,例如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各朝代众多的司法机构等。

  2.注意掌握法制发展的总体趋势,这便于我们利用这条现成的逻辑主线,在出现记忆不清的情况时作出准确的推测。

  3.注意对真题的掌握。2003年题目当中涉及很多法制史的重要问题,例如法经、唐律、罗马法相关问题等。它们不会因为已经考过而丧失重要性,大家应当着重对这样的题目进行理解,而非死记硬背,以应对考分变化之后的题目。

  4.2004年考生还应当注意2003年未涉及的知识点:西周立法,刑制改革的脉络,会审制度,婚姻法制,清末变法,英美法相关问题。

  宪法学

  2004年是修宪年,这一历史性的事件意味着在司法考试中,宪法科目将随之作出较大调整,大纲所涉及的知识点较往年有显著的变化。今年沿用了往年大多数的知识点,但同时酌免了不少内容,尤其对于政治层面的论述作出大幅裁减,具体体现在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宪法实施及其保障的有关章节中;然而在整体篇幅略有下降的前提之下,宪法学大纲也新增了若干极具可考性的知识点,特别是此中也出现了针对主观论述题目的理论性内容,主要出现在宪法的历史发展,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国家机构的相关章节。以上变化可以概括成一句话,就是“政治性缩减,理论性加强”。

  在考查的基本要求上,2004年《大纲》规定,应试人员应当明确把握宪法的精神实质;了解和掌握我国的基本制度,明确和把握国家在管理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事务过程中的基本国策;了解和掌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特点,以及国家机构的有关问题,明确和把握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了解和掌握宪法实施、解释、修改、实施保障等问题,明确和把握宪法在从字面宪法到现实转化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从而理解并在实践中切实推进依法治国。

  从考试的分值来看,2003年司法考试宪法学为法制史让路,分值由2002年的17分下降到12分,其中单选考了3分,多选考了7分,任意选考了2分,共计12分。按照2004年大纲的规定,宪法学将仍然放在试卷一中考查,总分值约占卷面分值12%左右,在600分制试卷中约为18至20分,其中单选题将出现5至6道,所占分值比例约为卷一的3%至4%,为5至6分,多选及不定向选择题一共将出现6至8道,所占分值比例约为卷一的8%左右,为12至16分。

  具体而言,宪法学今年新增的知识点有:

  1.法理论部分的新增知识点;

  (1)在宪法历史发展部分,将原有“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问题之下所辖的“英国法、美国法、法国法”三部分独立化,修改为“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这三个问题,内容有大幅变动;

  (2)增加“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3)改“现行宪法的三次修正”为“现行宪法的修正”,增加2004年第四次修宪内容;

  2.国家基本制度部分的新增知识点;

  (1)将第四节内容修改为“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2)增加“文化制度的概念”;

  (3)增加“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知识点,同时删去“地方国家机构”中的该部分内容;

  3.公民基本权利义务部分无新增知识点;

  4.国家机构部分的新增知识点;

  (1)调整了“法官制度”的考核,包括:法官职责,法官的义务和权利,法官条件,法官的任免,法官的任职回避,法官的奖惩。

  (2)调整了“检察官制度”的考核,包括:检察官职责,检察官的义务和权利,检察官条件,检察官的任免,检察官的等级,检察官的奖惩。

  5.宪法实施的保障部分无新增知识点;

  很明显,2004年宪法学新增知识点主要集中在知识体系的第一部分,即宪法理论。同法理学一样,宪法理论也是可能在卷四的主观题中予以考核的。因此,大家对这部分的把握不能只停留在给出选项会选择的层面上,还须自主地将各种概念按照逻辑的线索编织在一起,并运用到实践当中。例如,今年引起广泛社会争议的“禁乞令”,其合宪性是法律界人士所关注的焦点。如题目要求对其进行评析并给出解决办法,我们首先要注意该问题与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的“国家建立健全与经济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法条相关,在确定法条依据后,则具体应用法理学中法的价值,宪法的基本原则(其中法治原则也是法理学中的内容),宪法的作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监督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监督体系等知识点对其综合论述。

  总地来说,宪法学常考的重点章节,如“国家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依然是重点。那么,今年应对宪法考试应给予重视的新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点:

  (1)注意中外宪法发展史,尤其是2004年修宪和前三次修宪在条文上的差别;

  (2)注意对“社会保障制度”及“人权保障”涵义的把握,并能运用于实际;

  (3)注意对“政治文明”以及“文化制度”的概念进行把握;

  (4)注意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对于法官制度和检察官制度的规定;

  除此之外,考生应当对2004年宪法学考核所涉及的法条有所了解,主要有以下9项:

  (1)宪法及其四次修正案

  (2)立法法(2000年7月1日施行)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6)国务院组织法

  (7)民族区域自治法

  (8)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9)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在上述9项宪法和法律中,应重点掌握第(1)、(2)、(3)、(7)和(8)项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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