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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阶梯之四:阻却犯罪事由
 作者:佚名     2007-3-14 11:35:26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一)正当防卫(第20条)
1.正当防卫一定是防卫行为,但防卫行为不一定是正当防卫,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符合防卫限度条件,超过防卫限度的防卫行为即为防卫过当,反之则为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并非独立的罪名,应援引分则条文进行定性,处罚原则是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2.特殊防卫权(第20条第3款)的适用条件:(1)起因条件仅限于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2)防卫行为保护的利益仅限于人身安全而不包括其他合法权益;(3)行凶应理解为故意重伤害以上的伤害行为。

(二)紧急避险(第20条)
1.同正当防卫一样,紧急避险不仅仅是为保护行为本人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乃至国际、社会的利益,所保护的合法利益不仅仅是人身权利,还包括财产权利以及其他权利。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打击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要求是无辜的第三者,另外在起因条件、限度条件、限制条件等也有不同要求。

2.紧急避险的例外,是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特定责任的人如消防队员等而言的,其前提在于当“避免本人危险”的时候。

真题:
1999年卷二第24题: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答案]D
[相关法条]刑法第20条
[提示]根据正当防卫的条件,王某在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其财物,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推倒在水泥地上,宋当即昏迷。此时属于正当防卫。但王随后持刀将其杀死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属于防卫过当。但防卫过当并非独立的犯罪,其援引刑法分则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2002年卷二第6题: 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C
[相关法条]《刑法》第20条
[提示]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也就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人本身进行防卫;防卫行为没有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中重要一点是,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进行防卫,也就是说防卫要适时,不能对没有发生的危险进行事前防卫。同理的出题思路还包括,某人为防止他人偷瓜果,而在瓜果上涂抹农药,致人伤亡的情况。

责任编辑: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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