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08年北京名校秋季招生
名牌院校免试入学宽进严出,突破考分限制,名校与你零距离,以下院校按报名先后顺序录取,24小时网上报名覆盖全国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教育招生在线 >> 司法 >> 考试政策 >> 司法正文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2007-3-14 11:55:13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81号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7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福森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活动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
  第三条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依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参加实习,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只能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五条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内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实习管理
  第六条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先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参加为期1年的实习。
  第七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实习,应当向拟选择的实习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安排或者推荐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
  第八条在内地实习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按照内地规定的实习培训大纲和实务训练指南进行实习,实务训练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训练为主,并遵守有关实习的规定和纪律。
  接收香港、澳门居民实习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擅长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每名指导律师只能指导一名香港或者澳门的实习人员。
  第九条在内地实习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确保参加实习的时间。因故暂停实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应当由接收实习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将其暂停实习的原因和时间报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条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由实习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和管理。实习人员的名单、有关材料及实习鉴定意见,应当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管理
  第十一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并经鉴定合格的,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
  第十二条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只能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不得同时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四条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采取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享有内地律师的执业权利,履行法定的律师义务。
  第十五条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成为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第十六条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加入内地律师协会,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参加内地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有违反《律师法》、司法部有关律师执业管理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在内地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前已考取内地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和执业,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wy
  相关新闻
06年司考通关:如何才能取得刑事诉讼法高分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
民法阶梯之九: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用最短的时间取得最好的分数
知识产权保护:被内地防非科研人员遗忘的角落?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
民法阶梯之九: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知识产权保护:被内地防非科研人员遗忘的角落?
用最短的时间取得最好的分数
06年司考通关:如何才能取得刑事诉讼法高分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评论
现在有10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推  荐
 
100本成功必读热销书
热门招生
  北京文理研修学院   前进大学
  北京明园大学   北京建设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北方工商管理学院
  联想软件定向委培班   香港数码动画学院
  青年企业管理研修学院   北京华夏管理学院
热门培训
网络化办公专家培训认证 电子科技大学软件学院
软件测试工程师培训认证 北大青鸟十大授权培训
IT硬件工程师培训认证班 北京环球雅思荷兰预科
JAVA开发工程师培训 潜能时代IT服务管理培训
网络信息化工程师培训 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论坛精选
 
有些细节是男人也该注意的风度!最容易读错的字
某强人手机里保存的30条短信 中国十大高薪职业
最感人的十大韩剧经典台词 嫁给工程师的N个理由
爆强!只有一句话的鬼故事 转贴教你如何做妖精
 女人一定要記住的話 女人最好别嫁给最爱的男人
城市联盟
 大连 上海 天津 广州 西安 深圳  天津  青岛  大连  福州  沈阳  青海  连云港  南京  吉林  厦门  威海  辽宁  呼和浩特
Copyright © 2006   www.edu9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教育招生在线  版权所有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2004]字第552号函    京ICP证0404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