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著作权法
【导读】 2004年《著作权法》考查了3分,题型以选择题为主,单选题1分,多选题2分。本部分的重点为:总则部分,著作权的种类、内容及限制,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考生在复习中要仔细疏通、归纳、整理。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讲解】
1.根据作者所属国,中国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不论是否发表。
2.根据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来确定适用的法律。注意本条第3款与第4款的规定是“出版”,而不是“发表”,与第1款不同,“发表”的概念要广,还有“首次出版”与“同时出版”(30天内出版)的问题。《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7条,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第8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讲解】
1.第(一)项的“文字作品”包括盲文、计算机作品。
2.第(三)项中“戏剧”是剧本,不是舞台上的戏。
3.第(四)项中“建筑作品”原来是放在“美术作品”中的,现在单列出来。
4.第(八)项中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计算机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的物体上,《软件保护条例》第4条中有规定。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
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讲解】 本条有两点要注意:
1.第(一)项要注意是“官方正式译文”,如果是个人自己翻译的,是有著作权的。
2.第(三)项规定的“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如果不是“通用”,则是有著作权的。
另外,要注意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讲解】 著作权的内容要重点掌握著作权的人身权四项内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注意著作财产权,如传播权等可以继承。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讲解】
1.著作权人除了包括作者外,还包括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注意著作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本人享有,不能转让和继承,也不能赠与和遗赠。
2.本法关于作者的规定。①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
工作,均不视为创作。②作者并不仅限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作者,但须有以下条件:其一是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其二是作品的创作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其三是作品的责任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③第3款是对作者的推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讲解】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取报酬权。其中还要注意,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讲解】 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单位仅享有在其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但是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经单位
总结:
著作权的主体
1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作者(第11条)、继受人(第19条)、外国人(第2条)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演绎作品即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时须获得演绎者和原作者的双重许可。
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使应以合作者协商一致为基础,在意见不一致时,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著作权。
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所有权。
5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和行使。参加作品创作的其他人员,如导演、编剧、作词、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可以对各自创作的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
6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①一般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期限为2年。单位的优先使用权是专有的,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在完成作品2年内,如果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②特殊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所谓特殊的职务作品是指《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所列作品。
7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8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美术等作品(如绘画、书法、雕塑等)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9作者身份不明的著作权归属: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特别提示】 2004年司法考试第三卷第20题是关于合作作品的归属以及著作权继承的题目。2003年司法考试第三卷第10题是关于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
第二十条 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讲解】
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亡后,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注意仅仅是保护,不是行使(《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3.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50年,但是注意本条第3款的规定,公民创作的电影作品保护期只有50年,而不是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此外还要联想到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从核准注册之日起开始计算,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讲解】 关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要注意:
1.“适当引用”,全部引用如果是在“适当引用”的范围内的也可以。
2.第四项主体的限制: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客体的限制: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第六项是重点,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特别提示】 注意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异同。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
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的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讲解】
1.合同的形式:著作权转让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的“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为要式合同,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专有许可合同,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由双方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专有使用权,但是,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至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讲解】 图书出版者的权利有专有出版权;修改、删节权;转载权;版式设计专有权。关于图书出版者的权利和义务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2.要注意出版者的版式设计专有权,即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版式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3.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即图书脱销的,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讲解】 表演者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表明身份权和形象不受歪曲权。
财产权利主要包括第(四)至(六)项的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保护期限是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向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讲解】
1.录音录像制作者同表演者订立合同。
2.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出租、通过特定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使用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讲解】 本条规定的是著作邻接权的另一种类型,即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作品的权利。其权利内容包括:禁止他人转播其播放的广播、电视的权利;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复制到音像载体上的权利。其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