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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授课提纲
 作者:佚名     2007-3-8 11:24:15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犯罪论
一、犯罪构成中的考点
(一)犯罪客观方面
考点一:★不作为犯
1、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的来源:①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如值班医生、执勤消防队员等,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
3、没有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不作为犯罪的具体问题
(1)纯正不作为犯:遗弃罪:遗弃罪的相关问题:犯罪对象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
(2)遗弃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标准:在主观上是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态度的差异;在客观上则是生命权对于作为行为的依赖程度。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或者职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成立渎职罪。但是注意非法拘禁罪。
(4)不作为犯罪同样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
考点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条件说:公式: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指的是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现实关系。
2、★介入因素:包括三类情形:自然事件、他人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
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的。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先行行为同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并未切断而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例1: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例2:贾某驾驶汽车违章撞伤田某,造成田某腿部表皮破裂。贾某送田某到医院治疗,护士未作皮试,即给田某注射破伤风针,田某因药物过敏而死。贾某的行为对田某死亡而言属于:( )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重伤罪 C.交通肇事罪 D.意外事件
(二)犯罪主体
考点一: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八种行为。
★抢劫罪不仅包括《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抢劫罪,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如269条、267条第2款等规定的抢劫罪;对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例3:对下列哪些情形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
A.15周岁的甲故意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他人死亡,并且对这种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B.15周岁的乙,伙同他人强奸妇女后迫使卖淫
C.15周岁的丙抢劫了爆炸物
D.15周岁的丁故意杀人未遂
例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 )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A.向学校食堂的饭菜中投放毒鼠强,但由于被及时发现,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B.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与幼女多次发生性关系
C.参与毒品犯罪集团制造毒品
D.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轻伤
例5:某甲15周岁将邻居4岁小孩绑到家中,向小孩父亲索要4万元,后因怕小孩认识自己而将小孩杀死。对某甲(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犯罪,但不负刑事责任
C.构成故意杀人罪 D.构成绑架罪
考点二:刑事责任能力
(记忆)相对责任能力者,主要有这样几类人员:一是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二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是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醉酒情况下的行为人,可以成为刑法上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考点三:身份犯
★★国家工作人员的核心——“公务”:关系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并具有裁量性、判断性、决定性的事务,单纯的机械性、体力性活动不是公务,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其它法定的公共机构或者公共团体组织或者安排的事务,公民自发从事的公益性活动不属公务。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还确立了几类特殊人员的身份:
(1)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
(2)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3)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①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②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③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④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身份犯:特定职业、特定法律义务(纳税人)、特定法律地位(证人)等。
考点四:单位犯罪
★(1)主体特征——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构成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一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二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
(3)当单位犯罪时,对该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多人时,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4)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其主管部门、上级机构等吊销其营业执照、宣告其撤销或者破产,此时,直接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例6: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判断正确的有:( )
A.如果将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的话,则单位依法作为犯罪主体的仅限于法定犯
B.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C.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以个人犯罪论处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D.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双罚制时,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而不能适用其他刑种
例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单位犯罪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该单位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B.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共同犯罪
C.某盗窃集团的成员甲因一次在饭店吃饭时与人发生殴斗,甲将对方打成重伤。该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甲的这一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某甲为了自己欣赏,向贩卖淫秽光盘的乙提出购买50张,乙根据甲的要求从他人购得了这些光盘,卖给甲。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牟利罪的共犯
例8:下列关于单位犯罪说法正确的是( )。
A.某集体企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本企业非法谋取利益达30万元。在年终时,该企业将这些非法利益以分红的形式发给全体员工。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而是个人共同犯罪
B.某国有企业经过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从市政自来水管道中偷取自来水,共计价值20万元。本案应作单位盗窃犯罪处理
C.甲、乙、丙成立某公司后,合法经营获利15万元,实施诈骗行为获利1000万元
D.某私营合伙企业在依法成立后,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关税达500万元。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
(三)犯罪主观方面——罪过
考点一:罪过之间的相互区别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①认识因素内容与程度不同;②意志上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③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行为的定性处理不同。
★★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对结果有无否定、反对的态度并凭借了一定的避免条件或措施。即间接故意表现出行为人对法益的蔑视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采取了避免的措施或者有自信的依据。
★3、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认识因素上的差异——对结果的发生有无认识。
★4、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点为是否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知否具有注意义务、是否具备注意能力。
例9: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甲在盗窃时,由于看不见财物的具体状况,就划着了一根火柴,结果造成火灾。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应认定为故意
B.由于刑法第312条对窝藏赃物罪的罪状表述中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所以,窝藏赃物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
C.由于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规定没有写明“明知是幼女”,所以,因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的,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害人是幼女
D.陈某看到一名行踪诡秘的男子在其家属院内四处闲逛,便联想起了近日院内经常发生的丢车事件,于是怀疑这名男子就是偷车贼。陈某当即喝住了这名男子并斥责他的行为。该男子莫名其妙地被人训斥,心里十分恼火,便欲上前与其理论,可陈某以为对方要攻击自己,就与该男子撕打起来。在打斗中,陈某将该男子打成重伤。陈某在主观上是故意
例10:下列属于间接故意的是( )。
A.行为人驾车超速行驶,乘客提醒他注意安全,他认为自己技术高超,不会出事,仍然高速行驶,结果造成交通事故
B.甲深夜听见自己家门外有响声,怀疑有人盗窃,遂拿起猎枪出门寻找小偷。朦胧夜色中见有两个人走来,甲某即开枪击中其中一人,致其死亡,经查,这两个人是过路者。则甲某行为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
C.甲与乙困琐事发生争吵。乙纠集多人闯入甲院中无理取闹。甲气极之下,拿出私藏的手榴弹拧开后盖掖在腰间,自屋内冲出,想以此吓退对方。乙上前抢夺手榴弹,在这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5人轻伤的后果。甲对该手榴弹爆炸的结果是间接故意
D.警察甲与乙开玩笑,随手拿起执勤时放在桌上的手枪向乙瞄准,戏称“我一枪打死你”,不料枪中有子弹,甲不慎触动扳机,乙被当场打死,甲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
例11:甲住在山区,当地野猪危害庄稼的情况严重。甲就买回一台“电猫”,并安装在野猪可能出没的山上。由于“电猫”是裸电线,甲担心有人不注意而触电,就在裸线通过的所有路口都设置了警告牌,并告知了通电的时间。村民丙某盗伐林木,在通电时间内触电死亡。甲某的行为属于( )。
A.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意外事件
例12:某矿山坑道出现滑坡现象,身为矿长的王某已经得到安全员的报告,并去看了现场,采取了一些加固措施,仍然照常派人下井采矿,结果发生事故。王某在主观上是( )。
A.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意外事件
考点二: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
所谓目的犯,即刑法明确要求以某种特定目的为其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的犯罪,如果不具有该目的,则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该种犯罪。比较重要的归纳如下:
1.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2.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第175条);3.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4.绑架罪(第239条);5.诬告陷害罪(第243条);6.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7.赌博罪(第303条);8.骗取出境证件罪(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19条);9.制造、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10.行贿罪(第389条)
二、认识错误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打击(对象)错误(判定标准:法定符合说中的数故意说),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定性量刑。(注意:事前故意:因果关系并未中断,以故意犯罪的既遂论处。)
例13:赵某企图杀死马某。赵某对马某刺了三刀,造成马某休克。赵某以为马某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证,就将马某扔入水中。后经法医检验,马某实际上是溺水而死。对赵某行为的处理正确的是( )。
A、按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数罪并罚处理
B、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理
C、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D、按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
例14:甲张三对着乙的胸口扎了一刀,乙昏死过去。甲在离开现场时,随手将手中的烟头扔在地上,结果引起了火灾,将乙烧死。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 B、故意伤害(重伤)罪
C、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D、失火罪
2、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客体错误,打击(客体)错误(判定标准:法定符合说,对于超出行为人设定的犯罪构成之外的结果不成立故意)。
三、正当行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考点: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罪过形式:过失、间接故意(通说)。注意“防卫过当”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明确如何对“正当防卫”进行定性与处罚,定性上应根据行为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如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特殊正当防卫权: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例15:放火犯甲纵火后逃跑,这时火势正在蔓延,存在着对公共利益的严重危险。乙追上甲,将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事后防卫 D.构成故意伤害罪
例1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某甲饲养的狗某日跑出户外,看到某乙在散步,就冲上去扑咬某乙。某乙见状,捡起石头将狗砸伤。某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某丙在乘坐出租车时,持刀抢劫了司机某丁的400元钱。在某丙下车后,某丁立即驾车将某丙撞成重伤,夺回被抢的400元。某丁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
C.张某在火车上在同座乘客高某的水杯中放了迷药。趁高某喝后昏迷的时候,张某翻找高某的钱包。另一乘客李某发现了张某的犯罪行为,就趁张某不注意时,向张某刺了一刀。后张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郭某与马某共同绑架了杨某。在勒索到赎金后,郭某准备杀死杨某,但马某反对。在郭某动手杀杨某时,马某趁郭某不注意,将郭某杀死。马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例17:某甲在被抢劫时,拿木棒一下将侵害人某乙打倒,接着又打了两下,某乙晕倒不动。事后经查验,某甲后两木棍,将乙肋骨打断,而第一棒是打在某乙头部,当时已致某乙晕倒。某甲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是正当防卫 B.是防卫过当 C.是事后防卫 D.是意外事件
例1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因排队买票与乙、丙二人发生争吵,乙、丙二人对甲大打出手。甲情急中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往前乱刺,结果刺中站在乙旁边的丁,致丁重伤。甲的行为属于防卫第三者,构成故意伤害罪。
B.甲某遭到乙某的无端殴打,并被乙某用刀刺伤。在甲某逃跑时,乙某高呼:“抓小偷”。经过此地的丙某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某。甲某为脱身,不得已刺伤丙某。事后查明,乙某将甲某刺成重伤,甲某将丙某刺成轻伤。甲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C.甲某遭到乙某的无端殴打,并被乙某用刀刺伤,这时,丙从不远处大步跑过来,伸手准备拉甲。甲某以为是乙的同伙,就同脚猛踢丙的裆部,造成丙受重伤。后来查明,丙是便衣警察,当时准备将甲拉过来,从而保护甲某。甲的行为是假想防卫
D.甲是精神病患者,一日突然手持匕首追杀某乙。甲将乙逼到一房屋的角落里,乙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顺手拾起地上的一块砖头扔向甲,致使甲重伤。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其他正当行为
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法律基于政策理由而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发行彩票。职权行为:逮捕嫌犯。权利行为:公民扭送。)。
四、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一)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考点一: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界限
★ “着手”: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
考点二:未遂与中止的区别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标准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犯罪中止具有任意性,而犯罪未遂具有被迫性。
考点三:停止形态不能互相转化
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预备、中止、未遂与既遂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能发生相互转化。如一旦达到犯罪既遂形态就不可能再转化为犯罪未遂、中止形态。(如盗窃犯把盗得的财物又主动送回原处,由于其犯罪已经完成即达既遂,不存在中止犯罪的时空条件,因而不属于中止。)
考点四: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有两种形式,一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二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仅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还要求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前者即为消极中止,后者即为积极中止。
例19:1994年6月7日中午,王强、罗强、王守洪共谋抢劫出租车。为此,三人共同准备锯齿刀、手术刀、剪刀、尼龙绳、不干胶带等作案工作,于当晚携带上述工具拦乘一辆出租车,意欲抢劫。在车上,他们说要去西门车站和九眼桥,引起了司机钟某某的怀疑。钟将车开至一出租车检查站,将可疑情况报告了公安人员。公安人员立即将三人捕获。
例20:下列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
A.甲某在商店购物时,乘人不备将该商店柜台中的一块手表装入衣兜中,意图据为己有,但在出店门时被店员发现,当场将其抓获。
B.甲某为勒索财物将乙某绑架,然后向乙某的父亲索要10万元赎金,但是遭到乙某父亲的拒绝。甲某看勒索无望,后将乙某释放
C.某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甲某被举报销售假烟,公安人员在其店铺内查获价值20万元的假烟,但未能查出其已经销售出的数量
D.某甲因私仇蓄意杀害某乙。一天,某甲在某乙回家途中向其开枪射击,但未击中。这时,某甲尚有子弹3颗,却怕罪行败露,遂停止开枪射击。
例21:被告人张某因与邵女恋爱不成而对邵家心存不满,购得“三步倒”鼠药一包,并趁邵家没人之机翻墙入院,将鼠药投入邵家水缸后即离去(当日为邵女母亲过生日,除邵女家人外,还有其他亲戚前来祝寿)。后被告人张某回家后即将投毒一事告知其姐夫,并随即赶回邵家,此时邵家正准备用水缸中的水淘米做饭,被告人张某告知邵家投毒一事,并在其姐夫等人帮助下将水倒掉。
例2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在杀乙的过程中,由于警察到来而逃走,即使甲以后放弃了继续杀乙的念头,但由于其杀人行为已经未遂,所以,不成立犯罪中止。
B、甲基于杀人的故意砍了被害人一刀,没有砍死。此时,邻居阻止了甲继续行凶。这时,甲有后悔之意,主动协同邻居将被害人护送到医院抢救,使其得救。由于不具备中止的时间条件,而不能视为犯罪中止。
C、某甲投毒杀妻,将毒食给其妻吃下,后见其妻中毒疼痛难忍,出于怜悯而自动将其妻送往医院抢救,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结果发生。甲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D、甲想伤害乙,在将乙打成重伤后,甲见乙很可怜,就主动将乙送往医院救治。甲本属伤害故意,不存在中止问题,只是伤害既遂。
例23:李某于某晚携带匕首前往张某家,准备杀死张某。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李某害怕,就返回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不构成犯罪 D犯罪未遂
五、共同犯罪
考点一:共同犯罪的成立
共同行为,犯意重合,必须有犯意联络
不属于共同犯罪的典型情形:①共同过失行为;②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行为;③双方的故意内容不重合的行为;④“片面共犯”(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单向的故意就是片面共犯。):目前只承认“片面帮助犯”的共犯身份;⑤间接正犯问题(在特殊情况下有成立共犯的可能);⑥实行过限问题;⑦事前无共谋的事后窝赃、销赃、窝藏等帮助行为;
附:间接正犯(利用非正犯的他人实行犯罪的情况):
(1)利用非主体的行为;(2)利用没有意志自由的身体活动;(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指使不知情者实施损害行为。(4)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5)利用被害人的行为;(6)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如身份犯利用非身份犯,目的犯利用非目的者(属于可以成立共犯的情况)。
例24:某日晚,吴平骑自行车窜至他所在的六车间,盗得紫铜240斤,放在自行车的后架上。此时,王文从四车间偷出黄铜60斤,刚出车间门口,见吴平推自行车过来,就喊住吴平,把自己偷的铜放在吴平的自行车后架上,二人一起往外运。走出不远,发现执勤人员,二人将所盗之物抛弃并逃逸。
例25:成某悄悄潜入一文物临时堆放房间,窃取了一件馆藏画卷。不料走出房间时,正碰上范某从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二人均吃一惊,十分尴尬,但立刻明白对方也是来盗窃文物,于是都未出声,相视一笑后各自离开。
例26:甲、乙二人共谋强奸丙。强奸完毕后,甲临时起意杀人灭口,在没有与乙商量的情况下,当着乙的面将丙三刀杀死。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甲的行为应按强奸罪一罪处理,但应适用强奸致人死亡的量刑情节
例27:下列属于实行过限的是( )。
A.甲为乙杀丙提供了一把匕首,乙在杀丙时被丁发现,乙用这把匕首将丙、丁都杀害
B.甲为乙伤害丙提供了一支枪,乙却利用这支枪将丙杀害
C.甲教唆乙伤害丙,乙却杀害了丙
D.甲为乙去丙家盗窃提供了有关情况,乙在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将丙打伤
考点二:刑法规定的共犯人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的刑事责任:一、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论其是否参与、策划甚至知悉);二、对其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从犯的作用或者是起辅助作用的,或者是起次作用的。前者即帮助犯,后者即次要的实行犯。从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附: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为特定犯罪提供资助、协助等帮助行为但不作为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一、向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活动进行资助行为的,直接单独定性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条);二、向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犯罪行为提供资助的行为,直接以资助恐怖活动罪(修正后的第120条之一);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直接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第358条第3款)。但需要注意,并不是说这些犯罪的内容都是相关犯罪的帮助行为,存在不是共犯的其他帮助行为。
教唆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行为: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教唆他人吸毒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妨害作证罪。
3、胁从犯:一是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二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三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的处罚: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理论上的教唆未遂:教唆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为: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的;被教唆人虽然接受了教唆,但是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被教唆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者所实施的犯罪与教唆的性质不同。
例28:下列行为人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是( )。
A.甲某成立一个恐怖活动组织,乙某为甲提供了交通工具、物资和通信工具
B.甲某组织卖淫,乙某被聘请为保安,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
C.甲某明知乙某正在实施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仍然为其提供了现金和物资
D.甲某组织乙某等偷越国边境
例29:甲为了抢劫乙的机动车,用刀将乙刺成重伤。此时,甲的朋友丙路过此地,甲对丙告知了事情的经过,并让丙协助其将乙的机动车开走。丙照办。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B.二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C.二人对乙重伤的结果都承担刑事责任
D.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例3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教唆15周岁的乙盗窃了价值达2万元的财物,甲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B.甲教唆乙对丙实施人身犯罪,事先言明伤害或者杀死都可以。乙在二日后将丙杀害。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C.甲让乙去杀丁,乙又让丙去杀丁,丙将丁杀死。甲的行为成立教唆未遂
D.甲让乙去盗窃。乙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被害人抓捕,将被害人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教唆未遂
例31:甲教唆乙伤害丙,乙却杀害了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B.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C.由于乙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甲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例32:被告人刘某因与丈夫金某不和离家出走。一天其女(时龄12周岁)前来刘某住处,刘某指使其女用家中的鼠药毒杀金某。其女回家后,即将鼠药伴入金某的饭碗,金某食用后中毒死亡。其女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定罪处罚正确的是( )。
A.刘某授意本无犯意的未成年人投毒杀人,应根据刑法第29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B.刘某授意未成年人以投毒的方法杀人,属于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同时,由于被授意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对被告人刘某应单独以传播犯罪方法罪论处
C.刘某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投毒杀人,由于被教唆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唆使人与被唆使人不能形成共犯关系,被告人刘某非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应按其女实行的故意杀人行为定罪处刑,并且不能适用刑法第29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D.刘某的行为是间接正犯,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但应同时适用刑法第29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考点三:共同犯罪中的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态问题:一人既遂,全体既遂。部分犯罪人成立中止的条件:撤出原因力。
例33:甲、乙二人共谋强奸丙。二人强行将丙带至宾馆某房间。甲先对丙猥亵后强奸了丙。乙准备强奸丙时,在丙的哀求下,乙没有实施奸淫。之后,甲离开了宾馆,乙对丙进行了猥亵。就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B.乙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C.乙属于强奸中止
D.二人的行为还成立非法拘禁罪,并与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例3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共谋杀丙。二人携带枪支来到丙的住处,甲向丙开一枪,将丙打伤。甲看到丙很痛苦,就自动停止了继续射击,退到屋外,乙开枪将丙杀死。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乙是犯罪既遂
B.甲教唆乙去抢劫丙。乙在用刀威胁丙的过程中,经过丙的劝说,自动放弃了抢劫。甲的行为是抢劫未遂,乙是抢劫中止
C.甲和乙共谋杀丙。甲在外望风,乙进入丙家实施杀害行为。乙在杀害丙的过程中自动放弃了杀人行为。甲和乙的行为都是故意杀人中止
D.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丙。乙独自一人杀死丙。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例35:甲某提议让乙某帮助杀死其养父丙某,先给其5000元活动费,并允诺事成后再给10000元好处。期间甲乙二人多次预谋,甲某还带乙某到丙某家窥伺作案地点,辩认丙某。某日甲某与乙某电话联系,称当日下手机会最好,让乙某以找丙某买木材为由进入丙家,用毒药将丙某毒死。乙某按甲某授意,到丙某家,假意闲谈购买木材,伺机作案,闲谈中发现某丙认为很诚恳实在而不忍下手离去。几天后,乙某因盗窃汽车案被审查期间,供述了上述事实。则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甲某、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共犯
B.乙某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免予处罚。同时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
C.甲某是教唆犯因而应当作为主犯处罚
D.甲某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罪数
考点一:★想象竞合犯:
1、与牵连犯区别:
(1)例36:抢劫中的杀人行为。
判断标准:是否对一行为进行两次评价。
(2)例37:甲租用某建筑公司场地开舞厅,并为舞厅财产投了30余万元保险。后因甲无力支付租金,场地被建筑公司封锁。甲决定放火烧毁歌舞厅:一来可以解对建筑公司之恨,二来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取保险赔偿金。甲在放火后败露,未到保险公司索赔即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无疑,但还没有着手实行保险诈骗罪,能否实行数罪并罚?
判断标准:行为个数。
2、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如果是 “特殊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既为法条竞合,但也有极少数的例外,即在特定情况,适用“重法优先轻法”(典型的如第149条之规定)。
考点二:★集合犯(法定的一罪)
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如第303条中的“以赌博为业”(营业犯)以及336条的“非法行医罪”(职业犯)。
考点三:牵连犯
(1)概念与特征: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牵连关系的判断:主观上其数行为须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在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或手段行为的牵连(即主从关系)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2)处理原则——一般与例外:
A 一般情形下牵连犯以“从(择)一重罪论处”为处断原则;
B特殊情形下(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要求)——这是牵连犯处断的例外,但也常是考试的重点所在,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常见的有下列十余种:
基于刑事政策从重打击而并罚的有:
(1)有组织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前者可谓原因行为,后者可谓结果行为),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见120条第2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见294条第3款)。
(2) 公职犯罪: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高法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3)偷越国边境的犯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见318条第2款);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321条第3款);
基于罪行相适应而并罚:
(1)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2)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见157条第2款),但要注意第157条第2款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毒品罪在内的,因为根据第347条规定,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即属于包容犯问题,而不实行并罚。
(3)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见198条第2款,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目的行为),采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方法如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行为(方法行为),而该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本身又触犯其他罪名如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的情形下,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具体之罪实行并罚);
基于刑罚预防目的而特殊规定:
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见241条第4款,行为人在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过程之中或其后,又常常伴随的其他犯罪行为,如强行与被收买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行为的,根据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即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特殊例外:
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见最高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考点四:转化犯
所谓转化犯即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而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在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使原本较轻的非法拘禁行为转化性质严重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参见第238条第3款规定)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条件是收买后又出卖的情形,241条第5款)
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条件是以聚众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且该转化仅仅针对首要分子,对该聚众犯罪的其他参加者则不凡是转化问题,仍定妨害公务罪,参见242条第2款)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条件是致人伤残、死亡的)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条件是当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时。见253条第2款)
7.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267条第2款)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之际,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见269条)
9.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的虽然是273条所规定的救济、救灾等七项特定款物,但归个人使用的,见384条第2款)
10.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见第292条第2款)
11.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走私、贩卖毒品罪(第355条第1款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二是行为人为牟利而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可见前者不要求是否有牟利之意,提供不论是否有偿均使原行为性质发生转化,而后者仅限于是有偿提供的。)
13.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根据最高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之规定,可以推断有两种情形发生转化:一是主观上不想退还即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二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如果行为人是无力归还、即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仍定挪用公款罪,但根据该《解释》第5条以及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从重处罚,而不能转化为贪污罪。)
考点五:包容犯
所谓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而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1.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见239条,行为人在实施绑架犯罪过程中,又指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以绑架罪论处而且一般直接处以死刑,该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虽然足以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但依法对该行为不单独定罪评价,而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构成情形,被绑架罪所包容。);
2.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罪(见240条,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对被拐买的妇女实施奸淫行为的,该奸淫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拐买妇女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3.拐卖妇女罪包容引诱、强迫卖淫罪(见240条,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诱骗、强迫被拐买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买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行为,该引诱、强迫卖淫不单独定罪,而作为拐买妇女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4.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即表明刑法第263条的“暴力”程度上可以达到致人死亡的程度,既然包含故意杀人的方法,那么故意伤害也必将包含在其中。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见318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剥夺、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或者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对该非法拘禁行为或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见321条第2款,行为人在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7.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见347条,行为人在实施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犯罪行为过程中,又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8.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罪(见358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犯罪行为过程中,以强奸的方式迫使妇女或幼女卖淫的,对该强奸行为不应单独定强奸罪或奸淫幼女罪,而作为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构成,被其包容);
9.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见358条,组织行为本身是一个复合行为,组织卖淫行为具体表现为多种行为方式,包括强迫他人卖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对这些行为都不应单独罪,而作为组织卖淫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可以认为被组织卖淫罪所包容)。
例38:下列哪种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有()
A.甲某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了大量财物的
B.乙某为了骗取保险金,深夜放了一把火,将已经投保的一橦房产烧毁,结果火借风力,殃及周围其他民房,经村民的奋力扑救才避免了一场重大火灾。后来乙某如愿地得到巨额保险金
C.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
D.盗窃汽车作为绑架犯罪工具使用,在绑架过程中使用该汽车,用后将汽车随意丢 弃的
例39:下列关于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判断正确的有()
A.邮政工作人员为了从他人交邮的邮件、包裹中窃取财物而私自开拆、毁弃邮件、包裹、电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形成私自开拆、毁弃邮件、电报罪与盗窃罪的牵连关系,依法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B.司法工作人员因接受当事人的财物而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的,形成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的牵连关系,依法应从一重罪论处
C.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又利用该恐怖组织实施多起绑架、爆炸犯罪活动的,应当以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与绑架罪、爆炸罪实行并罚
D.某国有验资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的财物后,为其提供了虚假的验资证明,形成受贿罪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牵连关系,依法应从一重罪论处
例40:下列哪些情形依法应当适用数罪并罚的有?( )
A.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B.在走私毒品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
C.国家工作人员因收受丁某的贿赂而擅自挪用公款借给丁某使用的
D.同一行为人既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又向国家机关行贿的

刑罚论
考点一:日期计算
1、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1.73条)。
2、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
3、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附加与管制的也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4.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5.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6.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当然此种情形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先前羁押的也不存在折抵问题)。
考点二:死刑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扩大解释到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到流产。
考点三:累犯与特别再犯
(一)累犯
1、累犯的构成条件:①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注意三个过失犯罪:(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30条,以出现危险作为犯罪成立标准的过失犯罪)(2)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3)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②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③时间条件,后罪发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其中,关于累犯成立的时间条件,有两点需要注意,一者如果前罪因适用假释而执行完毕的,5年的期间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假释之日;二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在1997年9月30日前所犯之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10月1日之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新刑法65条的规定,这表明,前后两罪跨越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之际的,是否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是5年而非3年;
2、特殊累犯(特别累犯)的问题——特殊点在于:一是罪行的特殊性;二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没有刑度与时间的限制;
3、累犯的法律后果:一,应当从重处罚;二,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
(二)特别再犯
特别再犯制度(第356条,该制度同累犯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都导致从重处罚的法律后果,但其前罪仅限于走私、制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五种犯罪行为,而后罪则范围至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所有的毒品犯罪,而且中间没有时间的间隔要求、前后罪的法定刑也没有特殊要求)。
考点四:自首
1、自首的构成条件:(1)自动投案及其理解: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2)如实供述罪行极其理解。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
2、特殊自首(特别自首)的问题——特殊点:一方面在于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等三种人,因其人身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另一方面在于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自己实施的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或者不知道、不了解的罪行以及其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的,虽然可以酌情从轻,但不属于自首。
例41:王某欲将其手中的10万元假人民币卖出,找朋友张某帮忙。张某表示同意,并对如何卖出这10万元假币与王某进行了预谋。1999年1月的一天,王某与张某拿出其中的1万元假人民币来到某车站广场物色买主,两人正准备与一旅客交易时,被车站民警查获。张某被抓后,检举王某家中还私藏了9万元假人民币,公安人员根据张某的交代,从王某家中将假币搜出。
例4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将自己盗窃的4万元寄给当地的公安机关,但没有署名。甲的行为是自首
B、乙用刀将自己的邻居刺死。乙主动到村民委员会投案,在公安机关讯问时,乙如实供述了自己将邻居刺死的客观事实,但声称是对方先动手,自己是正当防卫,后来乙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乙的行为是自首
C、丙在强奸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丙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丙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丙的行为不成立自首
D、丁因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在羁押期间,丁的父亲在会见丁时向其告诉了本村某村民制造枪支的犯罪行为。丁随后向公安机关揭发了这一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而侦破了这起案件。丁的行为不成立立功
考点五:数罪并罚
例4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在判决宣告前犯有A、B、C、D四个罪,但人民法院只判决A罪9年有期徒刑,B罪10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4年后,发现还有C罪与D罪。人民法院判决C罪4年有期徒刑、D罪8年有期徒刑。人民法院应当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B、乙因犯抢劫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执行5年后,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又发现乙还曾经犯有盗窃罪,人民法院对此判决有期徒刑8年。对此案,正确的量刑是:先将漏罪的8年有期徒刑与抢劫罪的7年有期徒刑实行并罚,在8年以上15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如果决定执行13年,则乙还需要执行8年。然后再将故意伤害罪的5年与没有执行的8年实行并罚,在8年以上13年以上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如果决定执行11年,则乙实际执行16年
C、丙因为犯交通肇事罪于1999年2月5日被逮捕。1999年3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丙的缓刑考验期从1999年2月5日起至2002年2月4日
D、丁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了盗窃罪,但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的第3年才被发现,对丁不能撤销缓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危险是指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公众”与“社会性”要求重视量的“多数”。换言之,“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少数”的场合应当排斥在外。但是,如果是“不特定的”,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一般成员感到危险、可能使多数人遭受侵害。当某种行为表面上看将会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但事实上仅仅只能危害少数或者说个别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时,则不能认为是危害公共安全。
考点一:放火罪
1、危险犯既遂标准:对象物独立燃烧。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2、火灾: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
考点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兜底”条款。2、例:偷井盖。3、一个司法解释
例4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为骗取保险金,于1998年6月4日携带汽油到某县汽车站,将停放在车站院内的自己的客车烧毁,当时车站内停有其他车辆10余辆,燃烧地点距家属楼16米,距加油站25米,距气象站7米。王某烧毁汽车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B、孙某为报复某加油站, 于某日冲进加油站,用油枪将汽油浇在自己身上,而且手持打火机欲点火自焚。加油站工作人员赶在其点火之前的一刹那,冲上前去将孙某扑倒在地,夺下其手中的打火机,并脱下其浇满汽油的外套,从而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孙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并且是未遂
C、张某偷割了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电力不足而暂停供电的线路的电线1000米,张某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D、李某将晚上停在车站内的某公共汽车的刹车系统完全破坏,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考点三:破坏公用工具的犯罪
1、公用的,正在使用或者交付使用的。2、与侵犯财产的犯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
考点四:劫持航空器罪和劫持船只、汽车罪
1、正在使用中。2、航空器包括国家航空器。3、劫持:通过暴力控制,并且利用交通工具高速运转的性能。4、劫持火车、电车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考点五:枪支犯罪
1、“储存”、“非法持有”、“私藏”的区别。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因主体不同、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第128条第2款和第3款)。
例45:郭某在公共汽车上看到一个军人,心想可能有枪,也可能有钱,遂下手偷得该军人的一个手提包,内装人民币8000元及手枪1 支、弹药17发。郭某将枪藏于家中。赵某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盗窃枪支、弹药罪
C.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D.盗窃罪和盗窃枪支、弹药罪
考点六: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1、交通肇事罪(133条):(1)本罪存在的时空范围:“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2)交通肇事后的逃逸问题。

罪名 行为 主观方面 存否共犯

交 事 撞 人 过 失 否
通 罪

逃逸 故 意 存在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带离后隐藏 故意 存在
或遗弃

例46:甲驾驶机动车将一行人撞成重伤。坐在甲车上的乘车人乙指使甲立即驾车逃离现场。甲将车开回家后,乙与甲共同将车上的血迹擦净。被害人因甲的肇事逃逸没有得到救助而死亡。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二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B、乙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C、乙帮助甲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D、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2、★重大责任事故罪:
(1)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具有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是:前者是在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后者是在日常生活中违反生活规则造成严重后果;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前者是业务过失,后者是普通过失。
(2)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一般容易区别,但对厂(矿)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有时难以认定。对此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重大事故的,应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3)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本罪为作为犯,后者为不作为犯。
例47:宋某某系某大型企业运输队司机。2000年11月17日下午,宋某某在厂内驾车从甲车间往乙车间运送生产原料。由于中午饮酒较多加上没有休息,宋某某非常困倦,精力不集中,结果在乙车间内倒车准备卸货时,操纵不慎,撞倒车间内一排原料箱,将两名女工当场砸倒在地,一名重伤,一名经抢救无效死亡。宋某某的行为构成( )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重伤罪
C.交通肇事罪 D.玩忽职守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考点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其构成要件的销售金额理当包括因签订合同而即将获得的销售金额(或销售合同上规定的货款)。
2、生产销售假药罪:就本罪而言,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也不一定取决于是否已经销售假药。只要生产假药后处于随时可能销售的状态,就应认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例48:下列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是( )。
A.个体医生某甲将兽用药冒充人用药销售,销售金额达20万元,同时造成5人死亡
B.乙企业以残次、废旧汽车零部件非法拼装汽车,冒充正品,准备销售,即被查获,货值总额达500万元
C.丙企业生产的电热毯,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先后造成4名消费者触电死亡,5人受重伤
D.丁企业生产的药品销路不好,因长期积压导致药品过期变质不能继续使用,但该企业仍将其销售,销售额达50万元,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考点二:★变相走私和间接走私
考点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货币犯罪:
(1)货币的含义以及相关概念的厘清。
(2)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使用行为之间的关系。
2、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7条)
本罪构成,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1)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
(2)是否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是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
(3)客户是否知道其存款没有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即是否与客户沟通。金融机构只要以牟利为目的,将没有记入单位法定账户的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无论是否与客户相沟通,都构成本罪。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只有与存款客户相沟通,没有将存款资金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才构成本罪。因为,客户不知道其存款没有记入金融机构法定账户,那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仍然代表着金融机构,无论被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资金能否收回,金融机构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资金实际上是金融机构的资金,这种行为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或者其他犯罪论处。
例49:个体户某甲在南方沿海城市进货时,购买了15万元假币带回家。以30元兑100元的价格卖给乙某10万元。剩余5万元,某甲用其中的2万元夹杂真币3万元作为过节费送给了某税务人员,以请以日后多多关照,春节期间赌博输掉3万元。则某甲的行为构成:( )
A.购买、出售假币罪与行贿罪,实行并罚
B.购买、出售假币罪、诈骗罪、行贿罪与赌博罪,数罪并罚
C.购买、出售假币罪、非法使用假币罪,从一重罪处罚
D.购买、出售假币罪、行贿罪与非法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考点四:金融诈骗罪
本类罪与诈骗罪的关系: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的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目前还难以成立盗窃罪,也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后又“恶意透支”的,应按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例5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制造了印制第五套贰拾圆人民币的胶片(即印膜)。这些胶片,经鉴定系印制假币的印模,只要有彩色印刷机、特种纸张与油墨,凭此印模就可以大量印制假人民币。王某的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
B.张某多次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假币购买商品,数额较大,张某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
C.李某盗窃了一张信用卡,但该信用卡是他人伪造的。李某使用该卡骗取了价值约5000元的财物,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D.实施暴力抗税行为故意致人重伤的,构成抗税罪,致人重伤的结果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例51: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于2000年11月用合伙企业的厂房和机器设备做抵押,与某市商业银行签订250万元的借款合同。贷款合同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要,甲都没有偿还借款。2002年9月,甲擅自将该合伙企业的全部建筑物及厂区土地(含上述贷款抵押物)作价400万元,一次性转让给乙企业,并对该企业隐瞒了已有部分建筑物抵押给银行的事实。甲收到400万元现金后,没有用于偿还贷款。2002年11月,甲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其与乙企业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法院认定甲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因没有登记而无效,甲与乙企业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甲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贷款诈骗罪 B.侵占罪 C.诈骗罪 D.不构成犯罪
例52:2003年3月22日6时至9时许,北京音乐之声歌厅服务员赵某捡到徐某遗失在歌厅的钱包(内有银行卡、居民身份证等物)后交到歌厅前台,并向在场的时任副经理的被告人黄飞说明了情况。被告人黄飞利用工作便利,持徐某钱包内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通过徐某的居民身份证猜配出该卡密码后,分别冒用徐某的名义提取现金人民币34463元。黄某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信用卡诈骗罪 D.侵占罪
考点五:扰乱市场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的扩大化:
1.司法解释;非法买卖外汇(为卖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成立本罪,但单纯的购买行为不成立本罪);非法经营出版物;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传销或者变相传销;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了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
2.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出版物有关的两种情形,应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是经营出版物的内容违法,即经营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定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出版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以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第二种情形:出版程序违法,即未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
例53:某甲是某新华书店的经理,了解到司法考试教材十分畅销,擅自以该新华书店的名义在某印刷厂印制了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该教材3万套,非法经营额达到640余万元,非法所得150余万元,全部据为己有。对某甲的行为:( )
A.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B.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C.应当按照个人犯罪论处 D.应当按照单位犯罪论处
例54:下列哪些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
A.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
B、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
C.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D.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的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考点一:伤害故意:
★仅具有殴打的意图,只是希望或者放任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则不能认定有伤害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伤害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事先没有明确的认识,按照结果来认定。
例55:甲与乙发生争吵,甲某在恼怒中顺手将乙某推了一把,乙某踉跄了几步摔倒,头部恰好撞上石阶的破口锐角上,头破血流,致使神经受压而死亡。甲某的行为( )。
A.属于间接故意,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B.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例56:被告人方某,男,1975年2月生,1991年4月18日,方某与另一青年张某因打桌球发生争执。双方扭在一起,互相厮打抓咬,混乱中,方某的鼻尖被咬伤,方某则用拳猛击张某头部,张某被击后站立不稳,后退一步仰面倒地,头的后枕正好撞到一突出的石块上,造成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方某的行为构成( )。
A.故意伤害(致死)罪 B.故意杀人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意外事件
例5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为了报复乙,故意于某日晚上将自己装扮成鬼神的模样,潜入乙的卧室,并惊醒乙。乙醒后见状,精神受到强烈刺激,以致其精神严重失常。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B.丙为琐事拿猎枪威逼丁从车里出来。丁下车后,乘丙不备,扑上去抢夺丙的猎枪。丙急忙中对着丁小腿内侧的地面扣动扳机。子弹打破了丁的长裤,并将丁左膝内侧的表皮擦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丙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故意伤害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C.高某与女青年张某相识后,两人多次发生了性关系。后来经鉴定,张某一直患有精神病,不具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但高某在这之前一直不知道。高某的行为成立强奸罪
D.李某在拐卖某妇女的过程中,又奸淫了该妇女,李某的行为成立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例58:甲与乙(二人不认识)在站台等候公共汽车时,发生争吵继而扭打起来。甲用力将乙推倒在地。乙的头部撞到路边的石头上,并随即发生昏迷,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鉴定和检验,乙头部撞到石头上形成的伤属于轻伤。乙死亡的原因是其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因受外力打击,瘤破裂,引起大出血,致使心包填塞而死。就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D.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对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考点二:强奸罪
1、★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2、强奸罪的特殊形式:奸淫幼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强奸罪。因此,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奸淫幼女的强奸罪。
例5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女听说单位要分房子,就找到领导。领导提出以与其发生性关系为条件,甲为了得到一套住房,就与该领导发生了性关系。该领导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B.甲男某日在路上遇到同学乙女,邀其到家中坐坐,然后提出跳舞。甲以为乙对其有意思,乘势将乙推倒在床上,意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乙某将甲从身上推开,并斥责甲。甲立即放弃,并向乙道歉。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
C.丙某日从路上捡到一个婴儿,在抚养3年后,丙将其卖给他人。丙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D.某夫妻二人,为了挣钱,接连生了三个小孩,都将其卖掉。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例60:某甲于某日晚上潜入只有一人在家的妇女某乙家。某甲使用暴力准备强奸某乙,某乙极力反抗。某乙后来害怕自己的反抗会导致被杀,就提出可以让某甲对自己进行猥亵。某甲停止了暴力行为,对某乙进行了猥亵。后离开某乙家逃离。关于本案,正确的是( )。
A.某甲的行为成立强奸罪中止
B.某甲的行为成立强奸罪未遂
C.由于某甲是在得到被害人某乙的承诺后对某乙实施了猥亵,所以,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
D.某甲的行为应按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从一重罪处罚
考点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1.★侵犯妇女的性羞耻心理。与侮辱罪相区别。
2.暴力、胁迫行为,与强奸罪的手段相当。
考点四:非法拘禁罪
1.剥夺他人现实的自由权,与强迫职工劳动罪相区别。2.行为方式:有形的方式、无形的方式。3.★结果加重犯;4.★★法律拟制(转化犯)。
例6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在非法拘禁乙的过程中,由于捆绑乙的绳索过紧,致使乙后来窒息死亡。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B.某公安局局长张某在接到某市检察院不批准犯罪嫌疑人高某的情况下,不依照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及时释放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张某仍坚持错误意见,致使高某被非法羁押3个月。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C.丙为了向丁索取赌债,将已经与丁离婚2年的妻子绑架,向丁索要赌债,丙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
D.李某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杨某后,为防止杨某逃跑,又将杨某关在自己的房间里长达半年之久。李某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例62: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甲为向乙索要高利贷,就将乙非法拘禁在某空房内,向乙的妻子索要债务,并声称如果不还钱,就将乙杀害。甲的行为成立绑架罪
B.丙将丁挟持到某宾馆,以打断其腿相威胁,向丁索要1万元。丁联系其所在公司,以自己在外打架打伤他人急需赔偿为由借钱。丙与次日冒充丁的同学到该公司取走4000元,并以假名打下一收条。丙的行为成立绑架罪
C.马某为勒索财物将郭某绑架后,由于郭某的家人在接到勒索电话后报警,马某准备杀害郭某。马某用绳子将郭某勒死后,将郭某仍在野外。但实际上郭某没有被勒死,经抢救后没有生命危险。对马某行为的量刑应适用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杨某为勒索财物绑架了张某。由于张某认出了自己,杨某将张某杀害,并向张某的家人谎称张某仍然活着,继续勒索。杨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与诈骗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考点五:★★拐卖妇女、儿童罪
1、出卖亲生子女,换取该子女的身价的,应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来认定;2、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了儿童的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而拐卖妇女时,如果征得了妇女的同意或者妇女主动要求出卖自己的,原则上不成立犯罪。3、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故意杀害、伤害妇女儿童的,应该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考点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即可。如果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则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2、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对于其它行为,如强奸、非法拘禁等,还要予以追究。

侵犯财产罪
考点一: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包括所有权以及其他本权(指合法占有的权利,如担保物权、抵押权、租赁权等),以及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当这种占有没有与所有权人或者本权者合理对抗的理由时,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财物的价值包括“主观价值”。财物包括违禁品和葬祭物(死者亲属占有)。
例63:许某欠李某20万元,1999年12月7日,许某谎称还钱让李某带着借条来到自己住 处。许某找来五个人,用棍棒、刀子逼迫李某在许某事先写好的收条上签字,并让李某交出 借据。李某无奈一一照办,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许某的行为构成( )。
A.抢劫罪未遂 B.非法拘禁罪
C.抢劫罪既遂 D.不构成犯罪
考点二:抢劫罪(第263条、267条第2款、269条、289条):
1.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暴力的对象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也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2.加重构成:
例6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跳入乙家的院内,准备进入乙的卧室盗窃。乙在院内发现了某甲,某甲为抗拒乙的抓捕,将某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并且适用入户抢劫的量刑情节
B.甲某多次向自动售货机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中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共计2500余元。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C.甲某拿着在路上拾到的一个身份证购买了一个手机,并办理了全球通的入网手续,从此猛打电话不交费,共计4000元。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D.甲某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自己少支付5000元的电信资费。甲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3.★★★法律拟制的两种情况:(1)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2)“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例65:甲在公共汽车上发现乙在偷自己的钱,就抓住乙偷钱的手并呼喊“不许偷钱”。乙见状,一边恶语威胁,一边用力向外拽钱。甲拼命护住钱包,乙用拳头猛击甲的头部。后由于甲仍拼命护住钱包,乙见难以得逞,在车到站时下车逃走。乙的行为构成( )。
A.转化型抢劫罪 B.按第263条定抢劫罪
C.盗窃罪 D.故意伤害罪
考点三: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1、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都是以暴力相威胁,则威胁的内容具有当场实现的特征就是抢劫罪。
★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例66: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甲的行为构成( )。
A.抢劫罪 B.敲诈勒索罪 C.诽谤罪 D.诈骗罪
例67:2003年11月30日下午2时许,犯罪嫌疑人谭某在成都市区内的电子科技大学宾馆的客房内,抢走被害人刘某(女性)600元现金。后拍下其裸照,让刘某三天之内交付2万元人民币。谭某的行为构成( )。
A.只构成抢劫罪
B.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
C.构成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D.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
例68:2002年10月9日,叶某、沈某相约到餐馆白吃一顿,再骗点钱。席间,沈某将准备好的苍蝇放到饭中,叶某张嘴大叫(系伪装),业主见苍蝇连声致歉,沈某遂要求对方付钱赔偿精神损害,二人共得500元。后查二人以同样手法共获取财物8000余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二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B.二人构成抢劫罪
C.二人构成诈骗罪 D.二人构成诈骗勒索罪
2、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将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绑架罪的完整定义应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因此,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
例69:张某、王某两人于某日以商谈生意为名将某私营业主唐某从其工厂诱骗至市郊的一空房内,将唐某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唐某答应亲手写下“请立即支取8万元货款交付给客户张某”的纸条,并盖上自己的印章。随后,张、王二人持该字据从唐某的私营企业财务室领走8万元。则张、王的行为构成何罪?( )
A.抢劫罪 B.绑架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与诈骗罪
考点四:盗窃罪(第264条):
1.盗窃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
2.盗窃手段:★★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如将他人喂养的鱼放走,便不是窃取行为。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便使用了欺骗方法,但如果该欺骗行为并没有使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仍然成立盗窃罪。
3.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失控说。在失控无法判断时以控制说作为判断标准。
4.盗窃罪的认定数额计算:物品、权利凭证、信用卡
5.★★盗窃罪的竞合和数罪并罚:A 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竞合,从一重;B 盗窃机动车辆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车辆造成机动车损坏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C 实施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例70:乙某是某商店老板甲某雇来的售货员。双方约定,乙某白天销售,晚上看管仓库,如果货物被盗,乙某须负责赔偿。某日晚,甲某乘乙某短暂外出之机,用自己掌握的钥匙打开仓库门,盗走1万余元的货物。第二天,甲某要求乙某赔偿。乙某按价如数支付了赔偿金。甲某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敲诈勒索罪 D.不构成犯罪
例71:被告人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2月7日晚9时许,被告人撬开了财务股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未能窃取柜中现金(数百元)。于是,被告人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股,藏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股的李会计上班后发现办公室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向厂保卫股报案。第三天上午8时15分,人们在小试验室找到了小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例72:某甲于某日晚潜入某宾馆,盗窃了财物室的现金20万元,后发现该财务室有摄像 探头,某甲怕自己罪行暴露,就砸毁了价值5万元的摄像探头。某甲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故意毁坏财物罪
C.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
D.构成抢劫罪
例73:甲为了窃取自动售货机中的物品,在光天化日之下,将自动售货机砸毁,然后将售货机中的物品拿走。甲的行为共造成自动售货机毁坏达3000元,共从售货机中拿走物品价值1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从一重罪处罚
D. 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例74:下列行为中,如果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论处的有()
A.偷砍他人房前屋后以及自留地上的零星树木
B.潜入某集团公司技术开发部门,盗得其刚制作成功的技术图纸数张
C.以玩乐为目的,偷开他人停在路边上的小轿车,用后随意抛弃在郊外而丢失的
D.在商场以购买首饰为名,乘销售员为其他顾客服务之机,用自己的假戒指调换了商场的真戒指
考点五: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区别:
1、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处分行为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至于受骗人是否已经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一方面,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即在当时的情况下,社会的一般观念是否认为受骗人已经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另一方面,受骗人是否具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支配或控制的意思。
例75:某甲在超市内佯装购物,乘无人之机,将一袋有方便面的纸盒打开,掏空方便面 ,再将一架摄像机隐藏于内,而后某甲将该纸盒拿到收银台,甲按纸盒上的标价支付了38元,带走了价值数千元的摄像机。甲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例76:2002年8月,丁某、牛某自制一套电子遥控装置,乘夜晚偷装在某炼油厂石油焦车间过磅室的电子磅秤上。后来二人从该车间购买石油焦,待其装载着石油焦的卡车开上电子磅秤称重时,偷偷操纵放在衣服口袋里的遥控器,对电子磅秤进行干扰,使电子磅秤显示的石油焦重量比实际少2.2吨。以此手段二人从该炼油厂多拉走石油焦66吨(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丁某、牛某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例7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乙盗走,就于某日晚上潜入乙家中,将自己的摩托车开走。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B.洗衣店经理甲发现乙家的走廊上晒着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便欺骗本店工人丙说:“乙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乙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丙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甲,甲将西服据为己有。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C.甲假装有急事需要使用手机打电话,就向在公共汽车站候车的不相识的乙借用手机。甲接过乙的手机后,装着打电话的模样,越走越远,趁机逃走。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甲在开会的途中去卫生间,将提包放在自己的座位上。散会时甲仍在卫生间,清洁工丙立即进入会场打扫卫生。此时,乙发现甲的提包还在会场,便站在会场门外对丙说:“那是我的提包,麻烦你递给我一下。”丙信以为真,将提包递给乙,乙迅即逃离现场。乙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例78: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某甲见某乙锁上自行车后忘记拿走车筐里的钱包,乘某乙进屋之后将钱包从车筐里拿走;钱包中装有4千元现金。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乙某搭乘某甲出租车时,将一个提包遗忘在后座上,内有现金5万余元,另有存折、合同等重要物品。某甲随即打电话告诉乙某捡拾提包一事,要求乙某拿5000元作为酬谢,否则就不交还提包。某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C.某甲雇某乙运输一车货物,并随车押送。途中,某乙谎称车胎漏气骗某甲下车观看,某甲下车后,某乙乘机加速逃离,把货物据为己有;某甲构成抢夺罪
D.某甲对某乙谎称出售一处房产,让某乙带上30万元现金。当某甲和某乙在该待出售房屋内等候“房主”到来时,某甲建议某乙把现金放在该房屋的一个壁柜中。现金放人壁柜后,某甲将柜门锁上,钥匙交给某乙拿着。然后借故走开,从壁柜的背面将50万元现金取走。某乙久等未见某甲回来,打开柜门才发现壁柜中的巨款不见了。某甲构成盗窃罪。
2、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2)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3)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4)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5)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只有上位者占有财物。例如,私营商店的店主与店员共同管理商店的财物,店员是否占有商店的财物?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6)封缄物,归原管理者占有。(7)葬祭物,推定由死者的亲属占有。
例79:清洁工乙在为甲打扫室内卫生时,从地上拾到一张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乙未将此卡交给甲某,在破译密码后,到某工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出6000余元。该卡是甲的朋友丙遗忘在甲处的。乙的行为构成( )。
A.侵占罪 B.盗窃罪 C.信用卡诈骗罪 D.诈骗罪
例8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持自己的银行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准备取1000元。结果取款机出错,吐出1万元现金。甲全部拿走后,在银行索要时拒不退还。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B.甲持自己的银行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准备取1000元。结果取款机出错,吐出2000元。甲于是又重复操作,最后取走2万元。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C.甲家院内的地下被甲的祖父埋了一罐价值2万元的银圆。甲毫不知情,后雇乙在院内挖掘水井。乙在挖掘中发现银圆并将其秘密拿走。乙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D.甲某以谈生意为名,约乙某带上10万元的国库券(不记名、不挂失)到甲家。甲某在确认乙带来国库券以后,就伙同他人将乙某麻醉,搜出国库券。后来甲某听说乙苏醒后已经报案,甲某潜逃到外地。甲的行为属于抢劫既遂
例81:下列乙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是( )。
A.甲某去邮局汇款,在柜台填完汇款单后,将内装2万元的包遗忘在柜台上,径直到另一柜台办理汇款手续。刚进邮局的乙某见无人看管此包,即偷偷的装入自己的口袋离去,邮局根据监视录象找到了乙某。
B.某商店店主甲某让工作人员乙到外催收欠款,乙将收来的款项3万元据为己有
C.甲某将盗窃所获得的电脑委托乙某保管,并告知乙某该物为盗窃所得,乙某使用6个月后拒不退还
D.乙某捡到甲的银行卡,并发现银行卡背后写有密码,就持该信用卡到银行取钱
例82:丙到某装饰城购买价值2万元的装修材料,委托三轮车夫田某代为运输。田某骑三轮车在前面走,丙骑自行车跟在后面。在跟随途中,丙要进饭店吃饭,要乙停在门外等他。在丙进入饭店之后,田某乘机将装修材料拉跑。
例83:搬运工赵某在某火车站站牌见王某女刚下车带着三个小孩,旁边放着五件行李,便上前询问是否需要雇人扛行李,经商定由赵某将王某的四件行李扛出车站,王付给赵人民币15元作为报酬。赵扛着四件行李至出站口时,王所带小孩被车站工作人员拦下查票,看到王正在出示车票,赵遂有非法占有王财产的企图,趁王不注意将行李内装的6000元,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皮包物品扛走。他的行为是盗窃还是侵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考点一:★妨害公务罪
行为对象:不包括军人;行为内容:阻碍合法的执行职务行为;主观方面: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阻碍。
考点二:★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法律拟制
考点三:证据犯罪
罪名 时空条件 主体 行为方式
伪证罪 刑事诉讼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刑事诉讼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限于律师) (1)毁灭、伪造证据(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作伪证的
妨害作证罪 各类诉讼 一般主体 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各类诉讼 一般主体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考点四:赌博罪(303条):
考点五:★★非法行医罪
“行医”(医疗行为,必须由医生从事的行为,否则便会有危险)、“非法”(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统一),集合犯,被害人承诺。
例84:甲、乙二人向同住一旅馆的丙某兜售毒品,遭到拒绝。甲、乙二人强行将丙某绑住,给其注射了一针毒品。第二日,丙某主动上门要求购买毒品注射。甲乙二人见丙携有大量现金,便心生夺财之念。故意给其注射大剂量毒品,致丙某昏迷。乘机掠走丙某身上的现金。甲乙二人构成何罪:( )
A.强迫他人吸毒罪 B.盗窃罪 C.贩卖毒品罪 D.抢劫罪

贪污贿赂罪
考点一:★贪污罪
1、对象:公共财物。2、方式:利用职务之便。3、主体的范围:比挪用公款罪多“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
例85:下列行为中,应当作为贪污罪论处的有:( )
A.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B.某省城重点大学后勤处处长季某,擅自挪用了单位公款近100万元,在得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被纪检部门立案调查后,连夜携带百万元巨款潜逃于外地
C.惯窃犯某甲教唆某国有企业保管员某乙在值夜班时充当内线潜入仓库。某甲盗得大批国家财物,销赃后二人平分赃款
D.某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管理、发放乡政府拨付的一批救灾物资的过程中,将其中的一部分擅自拿到集市上变卖,得货款8万元多元,二人各得一半
考点二:挪用公款罪
1、对象:公款、特定款物、国库券。★★2、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况。3、共犯问题――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例86: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A.国有公司经理甲将公款供亲友使用 
B.国有企业财会人员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国有单位使用 
C.国家机关负责人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未谋取个人利 益
D.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
考点三:受贿罪
“利用职务之便”: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或者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利用职务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影响或者工作关系。
索贿 受
收受钱财 + 为他人谋利益 贿
斡旋受贿 + 为他人谋不正当利益 罪
4、行贿罪:目的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索贿的情况下是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罪。单位行贿向行贿的转化(393):单位行贿的,但行贿所得的非法利益归个人所有的,转化为(个人)行贿罪。
5、介绍贿赂罪:成立范围狭小。与受贿罪、行贿罪的共犯相区别。
例87:甲的女儿2003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1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一个月后,丙的妻子丁知道此事后,对丙说:“你没有帮人家办事,不能收这1万元,还是退给人家吧。”丙同意后,丁将1万元退给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的行为成立不当得利与介绍贿赂罪
B.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人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C.丙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D.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例88:甲请求国家工作人员乙帮忙,请国家工作人员丙为其非法减免税款。乙利用自己曾和丙在共同下乡插队中形成的朋友关系,使丙为甲减免了税款。甲为此送给乙3万元。乙的行为是否成立受贿罪?

刑法论述题
需要考虑的知识点:
(一)刑法机能
1、行为规制机能: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
★2、保护法益机能
3、自由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
(二)刑法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要求:
(1)明确性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1)国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2)没有被害人或被害人是自己的行为;3)在历史地形成的社会秩序范围内,得到国民容忍或认可的行为;4)极为稀罕的行为
(3)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是保障公民自由,实现法治的要求,是人们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得到尊重的欲望。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既制约量刑,也制约定罪。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4、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客观上有危害行为,主观上有罪过,主客观内容具有一致性。
5、罪责自负原则:只能由犯罪者本人承担刑事责任。
例89:2005年7月某20日,张某在云南某县城假冒某部长秘书,向李某等数人允诺可以让其官运亨通,并向李某等人索取办事所需费用共计4万余元,由于李某等人没有带现金,商定第二天上午由李某等送到张某所住宾馆。李某回家后觉得事情有些可疑,就托人打听张某的底细。第二天李某等人依约到达张某的住所,在将4万余元交到张某手里后,李某的朋友给李某打手机告诉他张某是骗子。李某立即要求张某归还钱款,张某凶像毕露,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喝令李某等让开,夺路而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请用所学刑法知识分析如何处理这种行为才能符合刑法的目的。
例90:甲驾驶无牌照车过失撞倒他人,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受重伤。甲正欲逃离现场,围观群众拦住甲并对甲进行指责,在路人的要求下,甲只好停下救助被害人。由于甲的车已无法继续行使,甲打了一辆出租车,请求出租车司机乙协助将被害人送网医院抢救。在去医院途中,甲谎称下车取钱而趁机逃走。乙见甲逃走,在行驶的途中将被害人拖下出租车,没有送往医院,被害人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请用所学刑法知识分析如何处理这种行为才能符合刑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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