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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法网专家:如何学好刑法学
 作者:佚名     2007-3-8 11:24:01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如何考好刑法学,根据自考的特点,我们谈几点意见,供参加考试的学员参考。

    一、考前准备
    (一)认识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每一学科都有自身特定的研究对象。刑法学是以刑法作为研究对象的。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因此,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犯罪及刑罚。通过对犯罪和刑罚的研究,从理论上揭示犯罪的产生根源、阶级本质和变化规律,以及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共同要件,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论证国家所采用某种刑罚方法的科学根据,阐明该种刑罚方法的具体内容和适用原则。此外,刑法学研究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法定刑,犯罪与非犯罪、此类罪与彼类罪、此种罪与彼种罪的界限。


    (二)认真研究我国刑法
    刑法学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要想学好刑法学必须认真研究我国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学考试指定的教学用书《刑法学》(待出版)的体系基本上是依照刑法典的结构建立的。刑法学的基点,就是阐述刑法的立法精神和各项规定的含义。教材中有些概念、原理、原则、刑罚种类和规范等,都是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的;有些名词、术语、原理、原则、制度等,也是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加以阐释的,因此,掌握刑法的这些规定内容,反复熟读刑法条文,就可以逐步体会、了解刑法各章节、各条款立法精神、基本内容及其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这样,对刑法学就算基本掌握了。


    此外,还应了解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总则和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刑法总则主要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刑法分则是将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具体化。例如,总则部分规定的犯罪概念的含义在分则各类罪和种罪的确认中均有指导意义;刑罚中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在刑法分则中就通过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把它们具体化。没有刑法分则对犯罪和刑罚的具体规定,刑法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就无法实现。


    但是,要正确运用刑法分则,又必须以刑法总则作指导。总则的规定,适用于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人民法院处理各种具体犯罪案件,都不能同总则所规定的原理、原则相抵触。例如:被告人陈某,男,在差3天未满“周岁的一天夜晚,路过本村仓库时窥见值班的两名女青年已熟睡,遂起强奸女青年之念,于是拿了一根铁管由值班室窗户爬进屋内,动手解一女青年裤带时,见其翻身,便用铁管猛击二女青年头部,当场打死一人,后潜逃。实属影响极坏,民愤极大。但刑法总则第17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即使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也不负刑事责任,因而不能判处其刑罚。总则的这一规定,适用于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

    (三)全面、系统地学习指定教材
    指定教材《刑法学》的体系,一般是以现行刑法的结构为依据建立起来的,但它并不是刑法规定内容的简单重复,而是从理论高度对这些内容作科学阐述。同时,刑法的规定总是比较原则和抽象的。要学好《刑法学》必须对指定教材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从总体内容上有一个完整的了解。

    刑法学有它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完整性。教材的每一章都是独立的,可以单独进行讲解,但在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时,尤其在分析案例时,将各有关章、节有机地加以联系、融合,才能得出正确答案。就需要全面、系统地学习,掌握指定教材全书的内容。

    我们强调要全面、系统地学习掌握教材内容的同时,还要把握教材的重点部分、重点章节和重点问题。从全书来看,按其内容可分为:绪论、犯罪论、刑罚论和罪刑各论四个部分。在这四个部分中,犯罪论部分是全书的重点。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及该学科中的一切问题,都同犯罪问题有关。犯罪论包括犯罪的本质、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等。

    除了全书的重点外,每一章节又有自身的重点,构成一个不同层次的重点体系。
对不同层次的重点在学习过程中予以不同的注意力。但要防止只注意重点问题而忽略非重点问题,因为重点问题固然也应是考试重点,却不能把二者等同起来,非重点问题在试题中亦占一定比例。重点章节中有些内容属非重点,例如,犯罪论部分是全书的重点,但犯罪的本质、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等就属非重点。在些章节由于其内容特定不是重点,但其中一些内容在考试题中又会出现。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教材我们强调全面、系统地学习指定教材的同时学有重点,二者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不可偏废。

    (四)注意理论联系实际
    刑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我们学习它就是为了运用它同犯罪作斗争。因此,学习刑法的过程也应是联系刑事立法和司法实际的过程。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而应把理论上的学习同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和刑事立法和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并能运用所学的刑法理论,总结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丰富经验。同时要注意了解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这些问题给予科学地概括和说明。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增加学员的感性知识,培养和提高学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理论联系实际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学会分析刑事案例是重要形式之一。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如新闻媒体、(社会经纬节目)自己研读分析刑事案例,学习如何定罪判刑。

    二、考试技巧
    (一)刑法学的试卷结构按照《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法律专业刑法学课程统一考试命题试行大纲》(以下简称《命题大纲》)的要求,刑法学考试的题型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这种考试题型可以督促学员全面、系统地掌握教材。《命题大纲》要求:“命题的覆盖面要覆盖到本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教材的60%以上章。”从以往多次自考情况来看,每份考卷试题一般是54道题,几乎包括了自学考试大纲和教材的全部内容,绝大多数章虽然数量不等但都出了题。

    (二)答题技巧
    1.各种题型的答题要求
    刑法学自考试题的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题。不同类型的试题,有不同的答案要求:
    (1)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也是一种客观性试题,其特点与判断题相同。单项选择题有四个备选答案,但其中只有一个是可选择的、正确的。单项选择题也不是一看就能选出正确答案,而是需要考生结合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或者刑法有关规定仔细分辨比较,最后优选一个正确的答案。例如,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部分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与刑法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分”,这两者的规定是属于:A、无罪规定。B、有罪规定。C、轻罪和重罪的规定。D、无罪与有罪的规定。这四项备选答案较为相似,但如果结合刑法第13条和第37条“但书”部分仔细加以分辨便知,刑法第13条“但书”部分属于无罪规定,第37条是属于有罪规定。所以在备选答案A、B、C、D中,只有D是唯一正确的答案。如果选中标号A,其选错的根本原因是对刑法第37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理解不正确,应理解为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只是由于“情节轻微”才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分。是有罪判决,所以选择无罪标号A是错误的。

    (2)多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也是一种客观性试题。它同单项选择题的区别,只是备选答案中正确项的多少。多项选择题备选答案中,正确项有二至四个。多项选择题必须根据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或者刑法有关规定仔细分辨,选定二至四个正确答案。如果经过分辨还拿不准时,可以采用分析、推理、排除的方法将明显错误的备选答案排除掉,最后选定两个以上答案。例如,下列各罪中,开始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4周岁的犯罪是:A、故意杀人罪。B、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C、强奸罪。D、抢夺罪。这四个备选答案哪几个是正确的呢?刑法规定不满“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因为不满14周岁的人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上列四种犯罪虽然都是故意犯罪,但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同,法律对这四种罪所规定的刑罚也不同,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应认为属于严重刑事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法定最高刑是一年有期徒刑,非法搜查罪法定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抢夺罪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相对于前两种罪要轻,均不属于刑法第17条所列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年龄段应负刑事责任的罪种。经过如此分析、推理,就可以排除B、D两个备选答案,选定A、C两个为正确答案。

    (3)名词解释题。名词解释属于主观性试题的一种。它要求回答名词所含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即概念的内容与范围。名词解释只解决“是什么”的问题,不解决“为什么”的问题,并不要求解释后再进行分析和比较。例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的中止;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是犯罪的过失。如上解释已满足了名词解释的规定性,不需再对中止犯、犯罪过失的特征加以说明。名词解释有的应当以教材上的内容为准,有的应按刑法规定的内容为准。如果对教材上或者刑法规定的名词解释的内容记不清了,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作出概括能说明基本内容、概括出该名词最本质的特征,使人看了后能有一个准确、清晰的认识就可以了。

    (4)简答题。简答题也是主观性试题的一种,它的特点是简单明确扼要,只要求答要点,不要求具体展开。但简答题应简到什么程度最为适宜,这要根据试题的要求来确定。例如: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就应先回答出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再回答出该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特征。有的人简答题回答的过于简单,因而被扣分。例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具有哪些基本特征?”适度的回答是,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所谓社会危害性就是犯罪行为对现今社会所具的危害性。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才能被认定为犯罪。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刑罚处罚,就不能认为是犯罪。而有的人将g巳罪三个特征答为:①社会危害性。②违法性。③应受惩罚性。这固然是重要的,但过于简单,使人看了不明白什么是社会危害性,违反了什么法律,为什么要受惩罚,所以还应略加解释。另有的人在回答三个犯罪特征后,把它们之间的关系也答上丁,这也不必要。

    (5)论述题。论述题是考查学员对本门课程掌握的深度,以及分析、判断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要把与题目有关的概念,主要特征及其与有关问题的联系和区别展开进行讨论,并力求具有充分的说服力。答题步骤,可以先把概念回答出来,然后从概念演绎出所论问题的特征、联系和区别。例如,“试述教唆犯的概念、构成条件及其刑事责任原则。”这一论述题要求回答三点:一是教
唆犯的概念。二是构成教唆犯的条件。三是对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根据刑法第29条第l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犯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本人并不一定亲自实行犯罪,而是故意唆使他人产生、决定犯罪的意图并进而实施犯罪。构成教唆犯的条件: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例如,授意、劝说、请求、收买、命令、挑拨、刺激、威胁、引诱等。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教唆的故意,即只能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使他的言行引起了他人去实行犯罪,也不能认为是教唆犯。

    对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分为三种情况:第一,被教唆他人犯有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就是说,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的作用,就按照对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如果起次要的作用,则应按照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第二,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第三,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犯”不是罪名,不能定教唆罪。对于教唆者,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确定罪名。教唆犯也只按他所教唆的犯罪负担刑事责任。如果被教唆人实施了不是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在实施被教唆的犯罪时,又实施了超过教唆范围的犯罪,则教唆犯对不是他所教唆的犯罪或者超过他所教唆范围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考试临场的寄语
    (1)审清题意是答题正确的前提。回答问题同
    干其他任何事情一样,必须明确我们将要干的是什么事?为什么要干?才能把所干的事情办好。否则,或者无从下手,或者劳而无功,或者适得其反产生负效应,达不到预期效果。所以,审清题意就显得特别重要。那么,围绕着审清题意正确回答问题,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第一,要有一个镇定的应考心理素质。这对准确审题至关重要。有的学员缺乏考试的临场经验,一进考场心神不安,一发考卷心跳加快,甚至因精神过度紧张出现虚脱晕场的情况。由于不具备镇定良好的心理素质,如有的骤然出现思想空白,把原来理解记忆的知识全都忘光了;有的思绪混乱无法下笔;有的张冠李戴,答非所问;有的丢三落四,残缺不全;有的洋洋一片不知所云等等。这些非正常现象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没有树立起自强、自信和必胜的信心,缺乏坦然镇定的心理所致。要防止不正常的心理素质出现,最好的办法是不要过虑考试成绩的好坏,消除心理压力。对考试成绩既不能抱无所谓的态度,也不能提心吊胆生怕考不好。这两种倾向都不能调动起积极思维,使精神处于最佳兴奋状态,不可能把平时实际学习的水平反映出来,更不可能达到超水严的发挥。

    第二,多看几遍题目。答题要切忌一看就懂或者朦胧不清就下笔。有的学员一看题目就懂,一答就错,其原因就在于没有认真地思索题目要求的质的规定性,没有几种设想加以比较,采取优选的方法最后敲定究竟题目问什么,所涉及的范围多大?因而出现答题的盲目性,或者不沾边,或者沾点边,结果不得分或得分很低。例如,“间接故意有哪些特征?”这本来是一道简答题。有的答成间接故意的概念,有的答成刑法第15条的规定,有的答成故意的种类,有的答成同直接故意的区别。再如,名词解释题:“犯罪未遂”,试题上标的很明确。

    有的人却把它答成论述题了,即把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处罚原则,有的甚至把同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的区别都答上了。出现这种情况,有的是由于答题抓不住要点,而没有审清题意也应是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明确观点,整理思路,分清层次。在审清题意之后,紧接就应明确题目所要求的基本观点。使人看后完整、清晰。

    第四,严格把握考题要求的规范,避免心中无数、多多益善。有的学员答题不吃透考题要求回答的范围和详略程度,生怕答少了扣分,于是把本来可以用几句话就能说清楚的问题,却写了很多。这就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答的多,但无错;二是答非所问跑了题;三是出现错误观点,反被扣分。例如,什么是抢劫罪?准确的答案应该是抢劫罪的概念。它既不要求论述该罪的构成,也不要求划清该罪与抢夺敲诈勒索等罪的界限。如果把后边这两层意思答出来显然多余,有的可能引出麻烦,出现错误观点。


    第五,用语要准确、简练、条理清楚
试卷上的答题用语不能要求与教材上完全一样,也不提倡考生逐句死记硬背教科书,但对于决定问题性质 的关键性、概念性的词语,则要求一定要清晰、准确、不能互相混淆,也不能含糊不清。例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要转化为抢劫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有的人把“当场”二字丢掉了。这是不容许的。因为如果在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完成以后,隔了一段时间去抓捕犯罪分子时,其行凶拒捕使用暴力就可能构成独立犯罪,同原来所犯的罪实行数罪并罚,这就不是犯罪转化问题。再如,填空题:“我国刑法中的诉时效,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有效期限。”正确答案应填“追究刑事责任”,而有的人填为“处理”二字。从广义上说,追究刑事责任也是一种处理,但刑法中的追诉时效,是专指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用“处理”二字就是不准确的。

    第六,前呼后应。在回答内容题(尤其论述题)时,应注意提出问题,经过论证后,最后根据考题要求,将该题答案的基本观点加以概括(小结)。这样,就强化了答题的严谨性和感染力。

    第七,试卷做完后尽量看一遍,以避免丢漏字句、错别字发生。重要关键的字句丢漏、错就会被扣分。例如,名词解释题:“逃离部队罪”。正确的答案应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有的人答成违反法规定,将“兵役”关键的两个字丢掉了。再如,简答题:“诬告陷害罪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正确的答案应是指意图使他人(包括犯人)受刑事处分,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的行为。而有入答题时却将:“捏造犯罪事实”中的“犯罪”二字丢掉了,如果不是捏造犯罪事实,而是捏造错误事实,就不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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