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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明:个人独资企业法串讲
 作者:佚名     2007-3-8 11:23:38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个人独资企业法比较简单, 2004 年考查了 4 分。关于本法的复习,应抓住重点,结合法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

这是 2005 年大纲新增考点。在此主要将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公司予以区分,这也是大家容易混淆的地方。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 投资人人数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数仅为一人,合伙企业为二人以上。

2. 财产归属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3. 责任承担有所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二) 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1. 出资人人数不同

在我国除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外,其他公司的出资人均为多数人,而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有一个。

2. 法律地位不同

在我国,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而独资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3. 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程度不同

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完全分离的,而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都由出资人控制。

4. 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公司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而独资企业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三、独资企业的

设立条件

设立独资企业需具备五个要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注意:不是注册资本或者最低注册资本。

4.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独资企业的登记

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代理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登记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独资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

独资企业如在住所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应由投资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应将登记情况报独资企业原登记机关备案。

五、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及其事务管理

(一)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其权利责任

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如国家公务员

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一并进行转让和继承。

独资企业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财产出资设立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实践中主要依据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时在登记机关的投资登记,来确定是以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来承担责任。

 

(二)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 管理方式

独资企业的管理模式有三种:直接管理、委托管理和聘用管理。采用后两种模式的,投资人应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授权范围。注意: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受托人和被聘用人的义务

( 1 )积极义务

受托人与被聘用人应当履行诚实、勤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企业事务。

( 2 )消极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0 条明确规定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

②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③挪用企业财产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④擅自将企业财产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竞争的业务;

⑦未经投资人同意与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⑨泄露本企业商业秘密;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知识点很容易成为考查点 考生应多加注意。

例 : 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 5 万元以内的开支和 50 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或无效? (2004 年第三卷 29 题 )

A .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 100 万元的合同

B .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 1 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 .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 8 万元

D .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员

正确答案应该为 B ,因为本题中万某擅自与本企业进行交易,这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六、独资企业的解散

和清算

(一) 独资企业的解散

独资企业的解散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

任意解散包括:投资人决定解散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等。

强制解散是指企业因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 独资企业的清算

独资企业并不因为解散而马上消灭,而是要先清算,处理未了结的法律关系,进行注销登记后才消灭。

1. 清算人的产生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7 条规定,清算人可以由投资人担任,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注意:在因投资人死亡而解散的情况下,只能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而其继承人无权申请。

2. 通知与公告及财产清偿

如果投资人自行清算,应该在清算前 15 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该公告。债权人应该在接到通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清算人清理企业债权债务,按法定顺序清偿。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于 15 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独资企业即告消灭。

特别注意: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要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在 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债务请求的,债务人责任消灭。这里的 5 年是除斥期间,不中止,不延长,一旦经过,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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